一、纪检部门诫勉谈话流程
诫勉谈话是纪律处分的一种形式,诫勉谈话的程序和方法:
一是依据调查了解的事实确定诫勉谈话的对象,将调查的材料和依据谈话的条款等资料准备好上报审批,二是填写诫勉谈话内批表,按程序报批,三是按相关规定拟制诫勉谈话的内容,以及谈话的时间地点等,四是通知谈话对象并实施。
二、纪检监察机关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是常见的组织管理工作中的一种方法,可以帮助负责人员更好地履行管理职责,促进组织发展。其实施细则如下:
1. 选择谈话对象。诫勉谈话通常是针对工作不力、违反规章制度、道德操守不良等行为的人员进行的。在选择对象时,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确保诫勉谈话的实施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2. 制定谈话计划。在实施诫勉谈话时,应事先制定详细的谈话计划。谈话计划内容包括:谈话的目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谈话方式等,以确保谈话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3. 了解相关情况。在进行诫勉谈话前,应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以便在谈话中把握事实,并在必要时提供建议和帮助。
4. 进行谈话。在进行谈话时,应采取恰当的谈话方式,包括措辞准确、语气诚恳、态度坚定等,以起到警示、教育、激励的作用。
5. 记录谈话内容。在进行诫勉谈话时,应记录谈话内容,包括谈话时间、地点、人员、主要内容、达成的共识和约定等。
6. 跟踪落实。在谈话后应及时跟踪和监督谈话对象的落实情况,如有必要,要及时提供支持和帮助,以达到诫勉谈话的目的。
总之,诫勉谈话是一种组织管理常见的工作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致的实施细则,以确保其有效性和针对性。
三、纪检部门诫勉谈话内容范文
这种谈话记录没有模板可供参考。我给你两点建议:
1、时间、地点、谈话人,被谈话人、记录人等要点记录清楚;
2、围绕“预备党员”和“诫勉”两个要点,谈话人应重点了解被谈话人对党的基本知识掌握情况,对党员八条权利、八条义务掌握情况,对当前国家政策方针的态度,对社会热点的思想认识情况,对其不正确的认识予以纠正和引导,督促预备党员不仅从组织上入党,而且从思想上入党。
3、将第二条建议中的内容整理起来,就是所谓的诫勉谈话记录。
四、纪检部门诫勉谈话会记入档案吗
诫勉谈话分为年度考核,诫勉谈话和日常发现问题的诫勉谈话,如果是年度考核性质的事肯定要装入档案的,这也是年度考核的结果。而日常工作中发现问题,找本人进行谈话,这样的谈话就不必存入本人档案。
五、纪检部门诫勉谈话内容有哪些
诫勉的主要依据
200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已废止)规定,领导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苗头性问题的,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这是党内法规首次对诫勉制度作出规定。2005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规定了应当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的7种情形,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这是党内法规首次对诫勉谈话的适用主体、适用情形、运用开展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进一步对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诫勉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和予以诫勉4种处置方式,本法是监察机关进行诫勉的主要遵循。
诫勉的适用情形
经过归纳总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二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九条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存在以下三种情形的,可以对其诫勉谈话或书面诫勉:一是存在轻微的违纪违法问题,不需要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二是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须对党员领导干部问责,危害较轻的;三是存在违纪行为,本应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但具备从轻或者减轻情形,免予党纪(政务)处分并予以诫勉的。
六、纪检部门诫勉谈话内容怎么写
诫勉谈话是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由组织和纪律监察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
诫勉谈话程序
1、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诫勉谈话建议,报党委主要领导批准;
2、在诫勉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向谈话对象发出《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
3、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自觉接受组织的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党员干部在收到函询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4、诫勉谈话一般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进行,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
5、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
6、谈话时,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提供有关材料;对主谈对象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7、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8、诫勉谈话对象就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明态度;
9、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将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谈话的简要内容等基本情况填入《 诫勉谈话备案表》,并由纪检监察组织指定专人保管。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及时向授权的领导报告谈话情况。诫勉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
10、诫勉谈话后,谈话对象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报送谈话的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
七、纪检组诫勉谈话
在处分期内又因轻微违纪问题或者其他问题受到诫勉谈话,应该是不影响原来的处分。也就是说一码归一码,各算各的帐,处分是处分,诫勉谈话是诫勉谈话,两者不能叠加。在一些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会遇到这样的事。遇到类似问题领导会说新帐老帐一起算,这个是不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