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性。公共关系谈判一般是以谈话方式进行的口头洽谈、协商。谈判的每一方都能面对面地观察对方的态度、举止、谈吐及特点,随时调整自己的态度与意见。
2、自愿性。参加公共关系谈判的每一方都是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谈判意向的,这样的谈判才会有诚意,才会有成功的可能。
3、多样性。公共关系谈判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如单边谈判和多边谈判、交易性谈判和非交易性谈判、建设性谈判和矫正性谈判、经济性谈判和非经济性谈判等。客观上要求公共关系谈判使用的策略要灵活多样,以针对不同的情况和条件采用不同的谈判策略,取得圆满的谈判效果。
4、利益性。公共关系谈判可能进行的条件是,各方都存在着尚未满足的欲望与需求。因此,需要与需要的满足是谈判的共同基础,成功的谈判是双方利益都能获得相对满足,应是“双赢”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