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庭辩论原告应该说些什么
一、法庭辩论原告应该说些什么
1、法庭辩论原告需要如下:
(1)一般而言,原告首先要陈述自己的身份信息,陈述是否申请法官回避;
(2)之后进行法庭调查阶段,原告需要宣读自己的诉状,并陈述是否有补充的事实与理由;
(3)原告还要举证并说明每份证据的证明目的。对于被告的证据,原告需要进行质证;
(4)原告还需要答复法官所提出的问题;
(5)最后原告需要发表辩论意见,并陈述自己最后的请求;
(6)在调解阶段,原告需要表态是否愿意调解,并阐述自己的调解方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二、开庭审理的流程包括什么
1、宣布开庭;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又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
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遵循先原告后被告,然后互相辩论的顺序,辩论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
4、当庭调解:法庭会询问当事人是否调解,如果同意调解,可以休庭调解,如果不愿意调解,则进入宣判程序;
5、宣判。
二、法庭刑事辩论技巧有哪些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刑事辩护法庭辩论技巧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
技巧:
1、有针对性,要针对指控的主要证据进行辩驳。
2、在法庭调查时埋下伏笔,到法庭辩护时引爆炸弹。
3、抓住公诉人的错误逻辑,适当引导,带他到阴沟里,并由此用他自己的理论导出无罪或罪轻的结论。
4、适当时机的退一步讲。#影视
5、善于察言观色,要懂法官的表情,适当时加重解释,或一言带过。
6、不要制作完整的辩护词,但要有完整的辩护提纲,法庭辩论要随机应变,看辩护词照本宣科式辩论不足取。
7、抓住第二轮辩护,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有重点,不要纠缠细枝末节。
三、什么是“法庭辩论意见”?
法庭辩论意见是控辩双方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的各自的意见,以及在法庭调查和各方充分发表自己对整个犯罪事实、情节、每个证据的证明力等的意见的基础上,对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所作出的进一步的辩论意见。
主要是针对对方的观点的答辩,辩论意见在庭审时都是进行记录的。简而言之就是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所说的话,这些都是属于法庭辩论意见。
扩展资料:
法庭辩论的顺序: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意见是指当事人对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提出自己的看法,陈述自己的意见,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刑事: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公诉人发言;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被告人自行辩护;
(4)辩护人辩护;
(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1、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可提出法庭辩论意见。
2、法庭辩论意见 是控辩双方 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的各自的意见,以及在法庭调查和各方充分发表自己对整个犯罪事实、情节、每个证据的证明力等的意见的基础上,对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所作出的进一步的辩论意见
民事:
顺序: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双方互相辩论
1、原告、被告、第三人均有权提出法庭辩论意见
2、法庭辩论意见 是控辩双方 对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所提出的自己的看法与意见
依据最高法院有关规定,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如果辩论中提出了与案件有关的新的事实、证据,审判长有权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如果有在法庭上调查不清而又是影响作出裁判的重要事实证据,则应当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