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性
1、立法不可行:无法确定对象(怎么算见死 怎么算不救)
2、无法取证 法律不可实施:逃避责任(说自己没看到,说自己没有没能力,会危害自身权益等)
3、无法量刑
不可行得证
必要性
1、 不能达到目的:本质是由讹诈引起的信任度降低,如果以法律促进道德建设应完善问责法
2、 立这一部法导致人心惶惶,原本有道德的人也产生畏惧、逆反,导致人心惶惶。
不必要得证
既不必要又不可行的法律是不应改立的。
这是我的立论
谢谢主席,大家好
前不久,在广东佛山发生的小悦悦事件中,面对一个垂危的生命,18位路人选择了沉默,激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应。悲愤之余,有人提出要通过立法来惩戒那些“见死不救”的路人,用法律手段来拯救失落的社会道德。那么,见死不救应不应该立法惩处呢?我方认为,不应该,原因有二:
第一, 立法惩处没有必要性。首先,面对小悦悦的死,18位路人的确见死不救,可是究其根本,真的是那些路人良心泯灭到极点吗?他们的心里也在犹豫。06年的南京彭宇案,救人反而被讹诈,蒙受不白之怨,当社会的信任危机袭来时,每个人的心里都或多或少有顾虑,救了她,我会不会被连累?见死不救的本质,就是当今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程度降低,不是不救,是不敢救。那么立法惩处,可以解决是这个社会的信任问题吗?显然是不能的。再者,立法惩处,只是在用法律途径强迫人们去为善,可是,这样的法律只会让社会变得人心惶惶,在遇到需要救助的人时,人们陷入两难的境地,去救,自己的利益可能受到侵害,不救,法律又要惩处我,这个时候我们每个人设身处地的想想该怎么办,也许更多的是逃避问题,看到这样的情况就躲得远远地,这是我们立法惩处要得到的结果吗?既然立法惩处解决不了问题,反而让社会情况变得更糟,实在是没必要。
第二, 对见死不救行为立法不可行。首先,一部法律颁布,就要有实行的对象,可是谁能判断哪种人是见死不救的人,什么情况是见死不救,对象是如此的不明确啊!再者,这样的一部法律要怎么实施,法律是讲究证据的,你用什么来判断那些路人是见死不救,具体到惩处,要怎样惩处,才是法律的公正严明,这样一部未知因素如此之多的法律,实行起来有如此多的漏洞,难道对方辩友还认为应该吗?
诚然,在小悦悦刚刚不幸离世,群情悲愤的时候,来反对立法拯救道德是注定要挨砖头,我必须严肃的指出,这种试图依靠法律强迫公民“为善”的做法是道德失落了,应当设法拯救,这没错,但切不可病急乱投医,更不能凭“良心冲动”来治理社会我方坚持认为,见死不救不应该立法惩处!
例子天津许云鹤事件 2011年8月16日,网友在华声论坛、爱卡汽车论坛等社区爆料,天津市车主许云鹤因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赔108606元。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就此事作出判决,法院的判决理由之一,是“车主许云鹤发现王老太时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王老太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今年的8月份,浙江的《都市快报》还报道过一宗“高一男生好心帮助倒地大伯被家长责怪引热议”的事件。 好心司机殷红彬驾驶大巴车下桥时发现路边一名老人被压在三轮车下,于是他靠边停车将老人搀扶起,还好心询问“伤得怎么样?”但却被人诬陷“是大巴车将老人撞伤。”相似的情节,相似的场景,不同的是大巴车安装了车辆监控系统,就是这个记录车辆前方和内部情况的监控挽救了殷红彬的清白,也让事实真相得以还原。
我也是辩论队的哦!!!!
爱辩论的孩子要加油哦!!!
见死不救,属道德良心问题。法律不去惩罚他,他自己的良心也会随时随地的去惩罚他,他会有内心的不安。法律倒是可以立法去奖励那些见义勇为的行为,去鼓励人们发善心,做善事。其实我们觉得现在很多法律,它立法的基点和动机就是不善的,它立法的动机就是老想到怎么去惩罚人,它没有想到如何立法才能去引导人们发善心,出善念,从而避免做违法之事,它立法的动机就是不纯的,不善的。熟不知,任何不善的动机都带着不善的信息,所以它始终触及不到人善的一面,而往往总是触及到人不善的一面。如果不能摆正这个基点,依法治国,恐怕只会越治越恶。所以正人先要正心。
看了你的追问我发现很官方啊。马克思法学的问题就是说的都对但什么都没说。我记得我本科老师第一堂课时法理学老师讲的古希腊的悲剧安提戈涅。其中反映了法律最根本的两派。时至今日仍然彼此斗争:自然法学派(相信内心中的道德是法律,换句话说相信在现实法律上层还有另一层的法律)和功利法学派(制定出来的法律就要被遵守)那么分析你这个论题。我向你做一些发问:1里出来的法律就会提升人们去帮助了吗?2里在什么层面的?刑法?民法?行政处罚法?这些法律首先有一个基本点就是处罚一个人的时候,那个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错误负责。那么你们怎么知道见死不救的人看见了呢?假设监视镜头上的人有盲人走过?他们应该负责吗?美国德国加拿大有见死不救入法你们了解适用时的严苛条件吗?你随便问一个西方法律学者他们谈起他们道德的提高(乐善好施会首先想到法律的强制力吗或者你随便问一个西方人你为什么救他?他们会说我守法?因为法律这样规定的?)3我中国法制史学的不好还真没听过见死不救进入中国刑法?但是古代确实有很多道德入法的情况比如唐律疏议中的十恶等等。那反应了当时的伦理条件。古代有的现代也应该有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把秦律的连坐制度搬回来呢?(连坐就是你亲人犯罪了。你们家都被杀。就是后来的诛九族。但是秦律更狠。同乡的都族)如果类似于见死不救这样道德层面的问题应该立法的话。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将围观起哄(比如台湾刑法典就有类似规定。例如某个人想跳楼,但是他犹豫之时下面的人起哄。说还不跳就迟到了!这样造成了严重后果。这个需不需要立法?再比如:男女朋友之间没有救助义务。那么发生危险了。男朋友就是不救。前提是危险不是男朋友引起的。那么这个需不需要立法?)一句话:立法是有成本的。所以。从实然和应然上看。都不应该将道德的问题列入立法!那么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在哪里呢?这个就是一片博士论文了。很多西方学者毕生精力都在研究正义民主等问题。如果想深入了解推荐读哈特和L富勒的争论
从原来的见义勇为到现在的见义智为我们就能看出就别人先要保护自己 假如立法了带来的结果或许更不好 这个你到大学生论文网去看一下 应该有人做专门的研究的
不该立法,因为这毕竟是道德上的行为,不需要法律来强制性约束,一旦上升到法律上,或许会有更加惨痛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