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与仲裁调解的区别

演讲与口才 2023-01-09 20:23 编辑:admin 103阅读

2.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与仲裁调解的区别() A调解机构?

法律分析:一、概念不同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行政调解是指由我国行政机关主持,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制度,通常称为政府调解。司法调解亦称法院调解,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

二、机构不同。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发起。行政调解由行政机关发起。司法调解由法院发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综上所述 调解机构不同

关于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案例

案例为

李某于2008年8月6日,被公司聘用,签订了2年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经3个月试用合格,转为正式工。

2009年4月,李某结婚。同年5月,李某怀孕,10月10日,公司以孕妇不能正常从事工作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答案:公司在妇女员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即2009年10月10日起,为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计算起始日。

11月1日,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李某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是符合法律程序(《劳动合争议调解仲裁法》)要求的。

[发生劳动争议时,应首先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劳动仲裁,未经劳动仲裁程序的,法院不予受理。]

李某生完孩子后,于2011年4月8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再次要求确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裁决驳回仲裁请求。

答案:2011年4月8日,李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被驳回申请,劳动仲裁委的裁定是符合《劳动合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要求的;即:自2009年10月10日劳动争议发生时,至2011年4月8日申请仲裁时的时间已经过了 1 年多,因此,过了仲裁时效,因此,劳动仲裁委按法律程序要求,对申请人的的申请予以驳回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因此,虽然单位违法剥夺了李某的合法劳动权益,但是因为李某不懂劳动合同法,而错过了仲裁时效及未先申请仲裁而去要求诉讼,因而形成了自己放弃权益的事实,所以,李某的合法权益无法再得到法律的保障。

你签两年合同,试用期应是两个月。发生劳动争议应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结果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于2010年4月8日(你误写成2011年4月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仲裁请求,你应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合同试用期违法,1年以上不满3年的合同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

2.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