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赔偿仲裁输了,是一分钱得不到了

演讲与口才 2023-01-05 18:14 编辑:admin 300阅读

一、解除劳动合同赔偿仲裁输了,是一分钱得不到了吗?

是有这种可能的。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如果职工因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而在劳动仲裁活动中,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除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应由用人单位提供外)。如果应由作为申请人的职工提供证据,而职工不能提供的,其仲裁请求就得不到仲裁庭的支持,最后就可能无法通过劳动仲裁来得到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解除劳动合同赔偿仲裁输了,是一分钱得不到了吗?

是有这种可能的。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如果职工因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而在劳动仲裁活动中,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除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应由用人单位提供外)。如果应由作为申请人的职工提供证据,而职工不能提供的,其仲裁请求就得不到仲裁庭的支持,最后就可能无法通过劳动仲裁来得到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第一季度调解仲裁院工作总结

仲裁调解制度是我国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调解协议作成的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我国仲裁独有的一项制度,下面是第一季度调解仲裁院工作总结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一、基本情况

20xx年第一季度我市共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378宗,涉及劳动者人数601人。其中仲裁机构立案处理214宗,当季审结案件165宗,仲裁结案率77.10%;仲裁调解共164件,当季调解结案159宗,仲裁调解结案率96.95%。全市共处理10人以上集体争议案件5宗,涉及劳动者316人。经过认真审查,共有30宗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案件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已依法开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主要工作

(一)开展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

今年1月,按省人社厅、省工商业联合会《广东省非公有制企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函〔20xx〕43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商(协)会和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开展了企业、商(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市直已选定清远市进田企业有限公司、广东新亚光电缆有限公司、清远市金属协会作为劳动争议预防示范单位,今后将以这三家企业(商会)为基础,以点带面续步推进。

(二)做好20xx年度仲裁案件统计和仲裁员业务培训工作

一是按省厅办《关于做好20xx年调解仲裁统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办〔20xx〕40号)精神,已要求各地从今年第一季度开始按照新的统计方法统计录入,并做好有关台帐工作。

二是按省厅办《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办〔20xx〕61号)精神,要求各地仲裁院做好20xx年当地拟聘仲裁员聘前培训工作和当地仲裁员和已聘仲裁员不少于40学时的脱产业务培训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

(一)继续完善协调机制,仲裁部门经常与法院沟通协调工作,共同研究和解决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并达成共识,有效地保障劳资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继续推进各地劳动事务所调解组织和各类企业调解组织的建立,通过基层调解组织和企业内部做好劳资纠纷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把矛盾化解在企业基层和萌芽状态,减轻仲裁机构办案压力,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三)组织工作人员加强学习,不断总结经验。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及时解决仲裁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通过相互交流学习,举办研讨班,探讨研究调解仲裁工作中的深层次问题;做好典型案例的经验推广,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四)加大市本级仲裁庭创建星级仲裁庭工作力度。按照人社部、中央编办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意见》(人社部发[20xx]13号)文件精神,加快市本级仲裁庭创建星级仲裁庭工作,确保实现市本级仲裁庭星级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