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三大货币政策工具及特点?

演讲与口才 2023-01-11 04:25 编辑:admin 122阅读

试述三大货币政策工具及特点?

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传统的、经常运用的、能对整体经济运行发生影响作用的工具,包括存款准备金政策、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政策。

(一)存款准备金政策:是指中央银行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范围内,通过规定或调整商业银行交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比率,以改变货币乘数,从而控制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间接地控制社会货币供应量的政策措施。

1)内容:①规定存款准备金比率,该比率规定一般根据不同存款的种类、金额及银行规模和经营环境而有所区别。②规定可充当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资产种类。一般地,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资产,只能是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也有的国家规定库存现金也可算成法定准备金。③规定的计提基础,包括存款余额的确定及缴存基数的确定等。④规定存款准备金比率的调整幅度等。

2)作用和特点:央行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时一方面可增加商业银行应上缴的准备金,减少了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降低了商业银行的贷款和创造信用的能力。另一方面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可以使货币乘数变小,从而降低了整个商业银行体系创造信用和扩大信用规模的能力,其结果是社会的银根抽紧,货币供应量减少,利率提高,投资及社会支出缩减。存款准备金政策对于市场利率、货币供应量、公众预测等都会产生强烈的影响,这是他的优点,也是他的切点。因为微小的调整都会使货币供应量和社会需求成倍的扩张或收缩,其效果太过猛烈,对经济震动太大,告示效应太强,不利于货币的稳定。其作用主要是“存在”而不是“变动”。

(二)再贴现政策:是中央银行通过制定或调整再贴现利率,来干预和影响市场利率以及货币市场的供给和需求,从而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的一种金融政策。

1)内容:一是再贴现率的调整。它作为一种官定利率,是和市场利率相对应的,常常用来表达中央银行对经济形势的看法和政策意向,具有短期性。往往作为一种基准利率或最低利率,对整个市场利率水平起牵引作用。二是规定何种票据具有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的资格。前者影响商业银行的融资成本及市场利率,后者主要影响商业银行及全社会的资金投向。

2)作用和缺陷:中央银行认为有必要收紧银根时就提高再贴现率,使之高于市场利率,这样就会提高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的成本,于是商业银行就会减少向中央银行的借款,使其准备金缩减。从而减少市场货币供应量。缺陷:①是央行在使用这一工具控制货币供应量处于被动地位,商业银行是否贴现,贴现多少,什么时候贴现都取决于它自己。②其调整职能影响利率的总水平,而不能改变利率结构。③其缺乏弹性,经常调整会使商业银行和社会公众无所适从,不能形成稳定的预期。

(三)公开市场政策:是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以控制货币供应量,影响市场利率水平的政策措施。与前2者相比,优越性表现在:

1)主动性强。央行的业务操作目标是调控货币供应量而不是营利,所以它可以不考虑证券交易的价格,从而实现操作目的,即可以用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买进,用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卖出,业务总能做成,不像再贴现率政策那样较为被动。

2)灵活性高。央行可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进行经常性、连续性的操作,并且买卖数量可多可少。

3)调控效果平缓、震动小。由于这项业务以交易行为出现,不是强制性的,加之中央银行的操作灵活,所以对经济社会和金融机构的影响比较平缓,不像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那样震动很大。

4)影响范围广。央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证券,如果交易对方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直接改变他们的准备金数额,如果是公众,则直接改变公众的货币持有量并间接改变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数额,2种情况都会使市场货币供应量发生变化。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卷宗

法律分析:对于婚姻家庭纠纷,采取调解的方式具有较好的优势。首先,婚姻家庭纠纷本身的性质适合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多源于日常生活,日积月累,很多事实和道理说不清道不明,法律往往难于为当事人提供直接有效的帮助。由于更多情理和道德的因素渗透其中,第三方适当介入调解往往是解决纠纷比较好的途径。其次,调解具有自愿性和灵活性等多重优势,对解决纠纷具有促进作用。婚姻家庭类纠纷通过法律,特别是司法途径解决,往往不具备足够的政策弹性,解决方案不一定能照顾到当事人每一项具体的需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