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们就以犹太人乔费尔的谈判个案来探讨一下犹太人对谈判全盘的把握。
首先。重视对手的各种情报。
犹太人非常重视情报,特别喜欢提问,正是他们这种执著而认真的精神,使他们对自己的业务或某一项谈判前的准备工作都不是一知半解。打破沙锅问到底,就是犹太商人谈判制胜的秘诀,尤其是在一些国际性的谈判中,犹太人更是非常重视情报。
荷兰犹太电器销售商名叫乔费尔,打算从日本的一家钟表批发商三洋公司进口一批钟表。在谈判的前两周,乔费尔邀请了一位精通日本法律的律师作自己的谈判顾问,并委托该律师提前收集有关三洋公司的情报。
于是,日本律师一边为乔费尔预订房间,一边着手对三洋公司进行调查,通过简单的调查,日本律师发现了许多耐人寻味的情况。例如,三洋钟表公司近年来的财务状况不佳,正在力图改善:这次和犹太人交易的主要商品旅行用时钟和床头用时钟,是承包给台湾和另外一个日本厂家生产制造的;三洋钟表公司属于家族型企业,目前由其第二代掌管,总经理的作风稳重踏实……情报虽然不多,但很重要。例如,价格方面也许波动较大;如果有必要,也许犹太人可以直接从台湾制造厂采购:总经理的为人信誉不错,一般还是遵守合同的。其中,关于该商品是由台湾生产这一条情报非常重要,这无异于在谈判中扣了一张底牌。
乔费尔到达日本后,立即开始和该日本律师磋商有关谈判的种种事项,讨论进行了十几个小时。该日本律师对乔费尔大加赞赏,因为许多请他当顾问的商人到日本后,往往匆匆交换一下情况,便急忙地去游览或逛东京;要么就像大多数美国人一样,心里早有主张,根本无心听别人的意见。
乔费尔的作风却大不相同,他坦言自己对日本几乎是一无所知,所以希望先了解一下日本工商界的大致情况,然后又针对合同的几个细节提出法律上的疑问并分别加以研究。乔费尔在和律师谈话时,对日本的民族文化特别关注,并认真地做了研究,在谈判中一旦遇到障碍,往往会陷入沉默,很少主动提出替代方案。
最后,乔费尔和律师商定,对于商品的单价、付款条件,以及其他细节都以乔费尔临场酌情判断。接下来,日本律师又和乔费尔从荷兰带来的律师研究两国的法律差异。
其次,巧妙设置谈判陷阱。
乔费尔与三洋公司的谈判即将开始,三洋公司草拟了一份合同,乔费尔和两位律师经过商谈后,决定围绕这份合同展开谈判策略。
在三洋公司提出的合同草案中,有一条是关于将来双方发生纠纷时的仲裁问题,三洋公司提议在大阪进行仲裁,解决纠纷。
这里需要提醒一下,代理销售这一类的合同发生纠纷的原因,一般是拒付货款或产品有质量问题两类。一旦出现纠纷,双方最好通过协商解决,打官司是万不得已的办法。当然,还有一种方式是事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都认可的仲裁机关。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专门处理商业纠纷的仲裁机构,诉讼和仲裁的目的虽然相同,但结果却明显不同。仲裁无论在哪个国家进行,其结果在任何一个国家也有效。而判决就不同了,因为各国的法律不同,其判决结果也只适用该判决国。也即是说,日本法院的判决在荷兰形同废纸,荷兰法院的判决在日本也形同废纸。
现在乔费尔的思考重点是,本合同是否可能发生纠纷?发生纠纷的原因会是什么?究竟是进行仲裁还是提出诉讼对已有利?
对乔费尔来说,一般容易发生的麻烦是收到对方的货物与要求质量不符,但由于草案中双方议定的是先发货后付款,那么一旦货物有质量问题,乔费尔完全可以拒付货款。那时三洋公司就会以货物符合质量要求而诉讼。这样,一旦出现此种状况,在日本仲裁对乔费尔就会非常不利,但若将仲裁地改在荷兰,三洋公司自然会反对。那时双方出现的第一个争执的矛盾焦点将会是此问题,为此乔费尔提出如下主张:
“我们都知道仲裁的麻烦,都不愿意涉及仲裁,但为了以防万一,不妨就请日本法院来判决。”
这时想必各位看出了乔费尔的圈套和策略,假若双方一旦出现纠纷,日本法院的判决在荷兰形同废纸,即使是打赢了官司,也根本执行不了。这样,将来真的出现纠纷,乔费尔干脆不出庭都可以,连诉讼费都省下了。若这一提议能通过,乔费尔自然占了上风。
设计好这一陷阱后,乔费尔和日本律师轻松地游览去了。
再次。控制谈判进程。
谈判开始了,乔费尔首先做了简短的发言:
“虽然我曾去过许多国家,但来到美丽的日本更使我高兴。
“贵公司的产品质量可靠,很有发展潜力,若能打开欧洲市场,对我们双方都很有利。所以我很希望双方能够完成这项合作。”
致词虽然简单,但让日本人听了非常高兴。其实,这正是乔费尔巧妙控制谈判程序的第一招。
日方的几位代表年纪都比乔费尔大,显得很稳健,只是礼貌性地寒暄了几句问候语。接下来的谈判自然也很顺利,诸如钟表的种类、代理地区、合同期限等事项,几乎没有多大分歧。
事实上这种情况正是乔费尔所希望的,并且也是他刻意先挑出这些小问题来讨论的。先从容易解决的问题人手,这正是谈判的基本技巧之一。因为谈判刚开始,彼此尚较陌生,存在一些戒心,一下直接谈焦点问题,若分歧较大,谈判就很难进展下去。而由易渐进,既容易加深双方了解,又容易稳定双方情绪。一旦大部分条款达成共识,只个别一两个问题有矛盾,双方都会共同努力,因为任何人都不愿意做前功尽弃的事。
(1)虚晃一招。暗中刺剑。
谈判遇到了第一个波折。按照三洋公司的意见,一旦他们的钟表在欧洲销售时遇到侵犯第三者的造型设计、商标或专利纠纷时,他们将不承担责任。
乔费尔则不能接受对方的意见,因为某家公司控告其设计有相似或模仿之嫌的事很可能发生,倘若真的发生,完全由自己承担全部诉讼费和因无法销售而造成的损失,那也太苛刻了,尽管发生这种事的危险并不大。
这一点,三洋公司寸步不让,而乔费尔之所以提出此事,实际上是为后面价格的讨价还价埋下伏笔。因为对方在这一点上不让步,其他地方上不能老不让步。
谈判时议程的安排对结果有很大影响,许多人老是被这种聪明人牵着鼻子走。这次谈判中,倘若一开始便讨论价格问题并定下来,那么乔费尔就会少掉一个牵制对方的筹码。
果然不出所料,日方公司可以保证他们的产品质量,但要保证其产品与其他厂家不相似,是无论如何也不答应。
于是双方僵持了很久,乔费尔提出了第一方案:
“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而又败诉的话,我方的损失有两部分,一部分是诉讼费,一部分是赔偿费。我方可以承担诉讼费,贵方能否承担赔偿费?”
“不行。”
“那么,双方各承担全部损失的一半如何?”
“不!”日本人仍然非常干脆,这时候谈判气氛开始有点紧张。
“既如此,贵公司承担的部分以5000万日元为限,剩余部分无论多少,概由我方承担。”
三洋公司仍是一口拒绝。三洋公司的做法是典型的日本作风,即只是一味地不让步,从不提解决的办法,而对方一旦提出新方案,却又摇头拒绝。
乔费尔又失望地说:
“我方可保证每年最低1亿日元的销售量,贵方承担的限额降为最多4000万日元。”
日方代表的态度终于有所动摇,因为谈判中总不可能老是摇头,岂不是没有诚意的表现?但经过思考后,答案仍然是“不”。
那么,乔费尔为何明知对方不让步,却偏要紧迫不舍呢?
其意图如下:其一是故意为谈判铺设障碍,因为谈判若过于一帆风顺,对方会产生怀疑;其二,故意让对方在这个小问题上不让步,从而使其产生心理负担,也好在重要方面让步。这时,乔费尔毫无办法地勉强耸肩,说这回遇上了强劲敌手,语句中大有奉承之意。然后,突然话锋一转:
“本人对耗费大量精力的仲裁方式从来就没好感,据我所知,日本的法院非常公正,因此我提议今后若有纠纷,就由日本法院来判决。”
这下,日方公司非常爽快地答应了。这正是乔费尔的陷阱,而日方之所以如此爽快,一是因日方不清楚有关法律,误以为在本国打官司对己有利:二也可能是出于对自己老是摇头的态度而不好意思。
既然对方已中计,乔费尔大功基本告成,没必要为前面的问题费更大的口舌,于是乔费尔便提出了折衷的办法,即一旦将来发生纠纷,三洋公司也得承担部分责任,但具体负担金额届时再定。
对此,三洋公司当然欣然同意。
在这场谈判中,表面上乔费尔一再让步,显得被动,也显示了自己对谈判的诚意,实质上是一串虚招里藏着的一把利剑,最后对方终于中计。
(2)用“感情”和“利害关系”说服对方。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价格问题。起初,日方的要价是单价为2000日元,乔费尔的还价是1600日元,后日方降为1900日元,乔费尔增至1650日元,谈判再一次陷入僵局。
为此,乔费尔又提出种种方案,诸如,原订货到4个月付款可改为预付一部分定金,或将每年的最低购买量增至1.5亿日元,或拿出总销售额的2%作为广告费等。
但三洋公司的态度仍旧很强硬,表示绝不考虑1900日元以下的价格。谈判只好暂停。
下一轮谈判一开始,乔费尔首先发言:
“这份包括24项条款的合同书,是我们双方用半年多的时间草拟的,又经过诸位几天的讨价还价才达到了双方几乎全部同意的结果,现在仅仅为了最后的单价的几百元的差距,而将前功尽弃,实在是太可惜了。
“大家很明白,价格高销售量就会减少;价格低销售量自然会增加,而我们的利益又是一致的,为什么不能找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适当价格呢?”
接着他以非常温和的方式打出了早已准备好的王牌:
“对于我方来说,涉足新市场的风险很大,贵方的产品,对于欧洲人来说又是很陌生的,我方很难有击败竞争对手的把握。
“经过几天的谈判,诸位可以看出我方的合作诚意,然而贵方开出的单价,实在是太高了。我相信,按我为对方开的价,一定能从台湾或香港买到同样质量的产品。当然,我并未想去别的地方采购,但最起码我们从贵方的进货价不能比别的地方高得太多。”
这番婉转的以“感情”和“利害关系”为手段的话,很具有说服力,并暗含着若对方再不答应,他便和其他厂商合作的威胁之意,日方不得不慎重考虑。
(3)适当的时候就用“最后通牒”法。
“现在,我方再作一重大让步,那就是1720日元这个数。在价格上我这方面已完成了这份合同,以后就看贵公司的态度了。现在我们先回饭店准备回国事宜,请贵方认真考虑,两小时后我们静听贵方的佳音。”
说完,乔费尔和两位律师站了起来。日方公司的总经理赶忙打圆场,表示何必那么着急,但却被乔费尔以微笑而坚决的态度婉言拒绝了。显然,他下了不惜前功尽弃的赌注。
其实这又是一个基本谈判技巧,乔费尔正是以借回国名义发出“最后通牒”,以图打开僵局。当然,三洋公司是否同意,完全取决于自己,并无什么真正的威胁。但乔费尔的话表明了他决不让步的态度,从而给对方造成压力,若再不答应,谈判就可能破裂,从而被迫让步。
结果,日方果然又中了计,两小时后,三洋公司的常务董事说:
“先生的价格我方基本接受了,但能不能再增加一点儿?”
乔费尔沉默许久,掏出计算器按了一会儿,终于又拿起合同,将先前的数字改为1740日元,然后微笑地说:
“这20日元算是我个人送给贵公司的优惠吧。”
(4)节外生枝依然大功告成。
在合同签订后的三年中,双方的交易似乎很顺利,但突然却出现了一个意想不到的纠纷,美国的S公司声称三洋公司的产品与该公司的产品颇为相似,于是乔费尔迅速派律师做了调查。
原来,三洋公司曾为S公司制作过一批时钟,乔费尔的产品正是以那批产品为蓝本略作修改制造的,自然十分酷似。因此,S公司一方面要求乔费尔立即停止钟表销售,另一方面又要求得到10万美元的赔偿。
但三洋公司对此事件的态度却十分消极,一直拖了4个月未作明确答复。于是,乔费尔只好停止了钟表销售,并答复S公司,请他们直接与三洋公司协商处理此事。
这件事的麻烦自然在三洋公司,但由于三洋公司的态度,引发了乔费尔拒付拖欠三洋公司的2亿日元的货款。
于是,三洋公司气势汹汹地来找乔费尔,他们认为盗用钟表款式是一回事,乔费尔的欠款又是另一回事。但乔费尔却认为,三洋公司的行为使他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名誉上都蒙受了巨大损失,理应由三洋公司赔偿。乔费尔的话当然有其合理性,因为三洋公司毕竟是把稍加改动的同一产品卖给了两家公司,自然算是一种欺骗行为,并严重地损害了乔费尔的利益。
双方又扯皮一段时间,仍无实质性进展,直到某一天,三洋公司给乔费尔打去电话,声称他们决定向大阪法院提出诉讼。
乔费尔的律师做了回答:
“是吗?恐怕不久您就会明白这种诉讼毫无意义。”
“首先,在日本法院向荷兰公司提起诉讼必须经过繁杂的手续。您得先向日本法院提出起诉状,由日本法院呈到日本外交部,再由日本外交部转呈荷兰外交部,然后再送到荷兰法院,最后才由荷兰法院通知乔费尔应诉,光是中间传递起诉书就得至少半年时间。等打完了官司大概得好几年。即使是官司打完了,日本法院的判决在荷兰也形同废纸。”
其实,三洋公司还不明白其中的道理,不久带了一位律师去了乔费尔的日本律师处,扬言要去荷兰打官司。
乔费尔的律师不慌不忙地说:“合同书上规定了以大阪法院为惟一裁决所,所以即使您到了荷兰,恐怕荷兰的法院也不会受理。”
“这岂不太荒唐了吗?”三洋公司的总经理气急败坏地看了一眼自己的律师。
“这种可能性很大。”那位律师坦白地承认。
时间又过了三个月,法院没有丝毫动静,三洋公司的总经理这才明白中了乔费尔的圈套。但他仍不灰心,考虑只要能够诉诸法律,一定会对自己有利,因此一直不愿意私下和解,双方你来我往地频发电传,却毫无进展。眼见这种情况,于是乔费尔的律师打出了最后一张王牌。
“总经理,就算我对法律条款的理解有错误,假设日本法院的判决在荷兰同样有效,贵公司依然无法在乔费尔那里得到一分钱。也许您也知道,欧洲大部分国家的税收极重,所以许多人便到税收较轻的荷兰办起了‘皮包公司’。这些公司的一切都装在老板的皮包里,没有任何实际资产。乔费尔的公司也是荷兰的皮包公司,公司的钱放在哪里只有乔费尔知道。或许放在瑞士银行……”
这下可击败了三洋公司的总经理,毫无办法,只能听凭乔费尔的摆布。最后,双方商定由乔费尔付三洋公司4000万日元的欠款,其余1.6亿日元的欠款抵作赔偿金。无疑乔费尔取得了绝对胜利,三年前的圈套终于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