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职工遇到投诉时按以下流程处理:
1、对公司相关解释产生疑虑时,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工会及调解组织提出申诉,工会及调解委员会接待人员需认真热情接待。并同时做好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调解争议事项、理由及时间等相关记录。
2、针对职工申诉问题,接待人员可快解决的应立即给予回复并详细讲解其中细节,使申诉人完全理解。对无法快速解决的,则需回复申诉人解决的程序,时间,所需资料等,做好申诉人员的疏导工作,帮助回复其正常状况;
3、接待人员在适当安排好申诉人员后,相关信息应及时转达给工会主席及行政代表,由工会主席安排调解,调解过程主持人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阵述,若调解达成一致,应当制做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若无法达成协议,调解人员则必须安排再次的调解(全过程不得超过十五天)。
4、对于经过多次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十五天内),调解方应告知申诉人可提请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必要时调解方需要转交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