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烟尘控制区管理细则

演讲与口才 2023-05-13 11:58 编辑:admin 298阅读

抚顺市烟尘控制区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烟尘控制区(以下简称烟控区)管理,防治烟尘污染,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烟控区,县属镇也应参照执行。第三条 烟控区的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第四条 烟控区的基本要求:

(一)一吨以上锅炉全部采用机械燃烧加除尘器,烟尘排放浓度达标率大于90%,烟气黑度小于林格曼1级(含1级),达标率大于95%;

(二)一吨以下锅炉全部采用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烟尘排放浓度达标率大于80%,烟气黑度小于林格曼1级(含1级),达标率大于85%;

(三)窑炉采用消烟除尘措施,烟尘排放浓度达标率大于90%,烟气黑度小于林格曼2级(含2级)达标率大于95%;

(四)茶炉、大灶(包括营业小炉灶,下同)采用型煤或无烟燃烧技术,烟气黑度小于林格曼1级(含1级),达标率大于95%;

(五)各种采暖、生产加工用小火炉必须采用型煤或无烟燃烧技术,民用炉灶应逐步实现型煤或无烟燃烧技术。第五条 烟控区内所有超标排放烟尘、粉尘的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都必须按烟控区标准要求,治理污染,加强管理,接受检查。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烟控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管理第七条 烟控区内超标排放的锅炉、窑炉、茶炉、大灶(简称炉、窑、灶,下同)和工业排尘设施必须进行治理,对难度较大的可分批限期治理。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炉、窑、灶和工业粉尘排放设施和净化装置的管理,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坚持自检自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月应将环保装置(不含民用炉、窑、灶)运行情况报告环保部门。第九条 市、区环保部门对烟控区内锅炉和窑炉每年应测试一次,测试合格者发给合格证,免交排污费,对不合格者限期治理,加倍收费。

对取得合格证的锅炉和窑炉,如发现其超标排放时,应予以加倍收费。

被测试单位应承担测试费用,并为测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第十条 市、区环保部门对烟控区内炉、窑、灶和工业粉尘排放应加强监督管理随时检查抽测,对超标排放、违章作业或弄虚作假行为予以罚款,被罚款单位承担其测试费用。第十一条 一切消烟除尘和净化设施必须纳入企业正常管理,同生产设备一道进行考核、维护、检修和更新,不得擅自闲置不用或拆除;因特殊原因需要闲置或拆除时,须经过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环保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凡已加入集中供热、联片采暖单位不得擅自退出,因特殊原因需退出时,须经过环保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烟控区内原则上不准再建分散锅炉房,不准在原有锅炉房内增建小锅炉;扩建住宅的取暖应挂网或参加联片、更新扩大原有锅炉。第十四条 凡在烟控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炉、窑、灶和排放工业废气设施,必须按照《抚顺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五条 烟控区内炉、窑、灶和除尘器的更新应选用先进设备,更新后须经环保部门测试,不合格者不准投入使用。被测试单位承担测试费用。第十六条 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城建和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贸市场、商业网点的取暖和生产加工的管理,解除烟尘和烤制食品产生的有害烟气。

有条件的营业灶和食堂大灶必须使用型煤。

民用炉、灶要逐步推广型煤。第十七条 禁止在烟控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第十八条 烟控区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应进行掩埋或送生活垃圾场,不得在烟控区焚烧。第十九条 在烟控区进行沥青施工作业或加工制作,必须采取密闭式加温、沥青烟进行二次燃烧,不准敞锅熬制;

如修修补补用量较少,不宜采用密闭方式加温,应报环保部门批准,根据气候和地理条件,选择合适的熬制地点,并躲开人群集中活动高峰进行维修作业。提倡冷涂技术。第二十条 向烟控区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大气环境,影响或干扰群众生活。第二十一条 在烟控区进行建筑施工和工程拆除,必须设置围墙,采取防扬尘措施,施工残土随时清理,防止扬尘污染。第二十二条 在烟控区贮存、装卸、运输煤炭、石灰、水泥、铸造砂、石英砂等易飞扬物质应采取覆盖、喷淋等措施,煤炭长期贮存还应采取防自燃措施。

在烟控区运送生活垃圾应采取封闭车厢或加盖苫布。

监理实施细则应由谁签字

监理实施细应根据监理规划的总要求,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分阶段编写,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用以指导专业监理工作。

监理实施细则是在监理规划指导下,在落实了各专业的监理责任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更具有实施性和可操作性的业务文件。它起着指导监理业务开展的作用。对中型及中型以上项目或者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扩展资料:

监理实施细则的作用:

1、对监理的作用:

(1)、指导监理工作,使监理人员通过各种控制方法能更好地进行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

(2)、增加监理对本工程的认识和熟悉程度,针对性地开展监理工作。

(3)、监理实施细则中质量通病、重点、难点的分析及预控措施,能使现场监理人员在施工中迅速采取补救措施,有利于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目标实现。

(4)、有助于提高监理的专业技术水平与监理素质。

(5)、综合运用规范,贯彻相关规定,使监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6)、作为监理检查、评估、交底的依据之一。

2、对业主的作用:

业主与监理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是通过监理委托合同确定的,监理代表业主的利益工作。监理实施细则是监理工作指导性资料,它反映了监理单位对项目控制的理解能力、程序控制技术水平。一份详实且针对性较强的监理实施细则可以消除业主对监理工作能力的疑虑,增强信任感,有利于业主对监理工作的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提供按《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编制的内业资料;经批准自行管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评定,并提供内业资料;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一、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1 )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监理规划的总要求,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分阶段编写,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用以指导专业监理工作。

(2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二、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1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2 )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3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

三、监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专业工程的特点;(2 )监理工作的流程;(3 )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4 )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