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评估案例

演讲与口才 2023-01-15 04:34 编辑:admin 222阅读

一、土地评估案例

房地产评估案例

某企业办公楼价格评估

(一)委托单位

某企业。

(二)评估标的物

某企业办公楼。

(三)评估目的

为企业合并提供价值依据。

(四)评估基准日

1996年6月15日。

(五)评估时间

1997年7月10一19日。

(六)评估单位

某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七)评估人员(略)

(八)评估原则及依据

(1)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数据;

(2)评估人员现场勘察的资料和数据;

(3)国家计委《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4)建设部建房(1992) 579号文件《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

(5)中国资产评估协会1996年制定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

二、急求 案例分析 题 答案!

首先说明,一个合法的建筑要经过很多不同政府部门的程序,你缺少任何一个都是违法建筑.主要的政府审批环节是:

1、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2、取得规划设计许可证

3、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

4、取得施工规划许可

5、经验收并取得房产证

以上五个主要的证件也是5个主要的审批环节,缺少一个都是违法的。土地局 房管局 规划局等可以在各自职权内执法

1不是,房管局管理房产登记,颁发预售许可证等,此职权由规划局行使。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可以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3夜间执行,没有公告,自己支付施工队5000元拆除费用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债权案例分析

这两项是破产债权:

1、陈教授2000年5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730元;

2、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8000元。

参考理论分析:

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0条的规定,破产债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1)须为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

是指债权成立的原因,在破产宣告前已经有效存在,不论其是否已经发生效力,所以,不论债权是否附有条件、是否附有期限、是否实际生效于破产宣告后,均构成破产债权。

(2)须为不享受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权。

例如,破产债权必须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有优先权。如果放弃优先权,可以转化为破产债权。

1、陈教授2000年5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730元。这是一般之侵权之债,属于破产债权。

2、因该酒店歌舞厅从事色情营业被查处,市公安局于2001年2月26日对其做出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限7日内缴纳。

对破产人科处的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破产宣告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破产人作出的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等处罚决定,如果没有执行,在破产宣告后即不得再执行。因为,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即成为供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财产。此时如果继续执行这些处罚决定,则无异于让债权人代破产人受过。

3、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8000元。这是一般之合同之债,属于破产债权。

4、该酒店经理以酒店名义借用某公司小轿车一辆供其亲属使用,酒店应该返还。

这涉及到取回权,取回权是指从清算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的请求权。包括一般取回权与特殊取回权:

(1)一般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基于破产法以外的原因行使的取回权。

取回权制度的法理依据是只有债务人自己的财产能够纳入清算分配的原则。《企业破产法》第29条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人取回。实践中,作为取回权标的物的属于他人的财产包括:

A 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有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

B 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无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非法侵占的财产;受领他人基于错误所为之给付而取得的财产;破产人据为己有的他人遗失财产。

(2)特殊取回权。

特殊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基于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行使的取回权。

我国对此没有规定。在国外,特殊取回权有3种形式:

A 出卖人取回权。是指在异地买卖中,当出卖人已经将买卖标的物发出,而买受人尚未收到货物,也未付清全价时,受到破产宣告,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取回该财产的权利。

B 行纪人取回权。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购入物品,当物品已经发运,委托人尚未收到货物,也未付清全价款时,被宣告破产,行纪人可以取回该货物的权利。

C 代偿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在取回权标的物,被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或破产清算人于破产宣告后,转让与他人时,所享有的请求受让人对待给付或反还原物的权利。

如果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已将取回权标的物转让给他人,或因债务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取回权人不能行使取回权时,可以向破产人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赔偿债权。

在破产宣告后,如果破产清算人将取回权标的物转让给他人,或由于破产清算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取回权人依法享有的取回权也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该权利不是作为赔偿债权,而是作为公议债务,由破产财产优先受偿。

酒店应该从经理亲属处取回借用某公司的小轿车,返还原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