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记录表的谈话内容写:
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修养。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把握政治方向,提高思想觉悟,在工作中做到“讲党性、重品行、重表率”。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不断激励自己,克己奉公。要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遵纪守法,坚决做到廉洁从业。必须增强法纪意识,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依法纪办事,维护部门同志团结,带好队伍。
谈话
1、着重了解其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
2、党的基本知识的学习和理解程度。
3、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4、对重大政治事件的看法。
5、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和帮助,提出明确要求。
公证遗嘱程序中的谈话笔录主要包括哪些内
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24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
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1) 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 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2) 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 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3) 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 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 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4) 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 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 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 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5)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 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6) 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7)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 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