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店(经营者)违反了我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的哪些内容?答案:商店表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三包”是消法对商品经营者的强制性规定,商品经营者无权单方面声明免责,本案中商店规定“概不退换”显然违法。
(2)商店对张女士应负哪些责任?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这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可见,柜台出租者应当对其出租的柜台商品质量承担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拟制,是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本案中,商店抗辩认为“店内该柜是出租给个体户的,现在他已破产,租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人也找不到,你只好自己倒霉”显然不能成立,其应当赔偿消费者张女士购买假羊毛大衣的损失。
郴州北湖工商分局成功解决一起“以次充好”纠纷
7月23日上午,郴州市工商局北湖分局华塘所接到当地一位村民的投诉,指出月峰乡的一家彩电经营户拿返修品以次充好,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该所所长非常重视,亲自组织执法人员赶往现场,展开了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投诉人李四清系桂阳县太和镇芦村村民,他于2010年11月底来到北湖区月峰乡月峰圩谢开云家电行,以980元购买了一台“东日牌”29寸彩色电视机。才用了不到两个月,电视机就出现了“罢工”,告知店家后当即派来修理工暂时修好了电视。2012年刚满一年,彩电又再次出现了同样的问题,投诉人打电话给店主,店主声称过年没有时间,就一直没有来处理。投诉人只好自己请来修理工,对电视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维修人员很快发现此电视机属返修品。投诉人就此事多次找到店家要求赔偿3000元,遭到了店家的拒绝。执法人员经过反复询问、搜集证据等一系列手段,确认了该经营户以次充好的情况属实。通过执法人员的耐心调解,投诉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该彩电经营户同意退回投诉人购机款980元,并补偿290元给投诉人。
我觉得你还是需要找工商部门帮助解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共提供了5种解决途径,一是由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二是由消费者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诉讼。这些途径当中,向有关部门申诉是消费者法经常采用的手段之一。向什么部门呢?要根据各个部门的职能状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说生产环节的粮油质量问题可以向质检部门申诉。流通环节的质量有什么问题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诉。价格上的一些问题可以向价格部门申诉。作为工商部门来说,我们一直把处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做我们的重要工作。
目前,全国各地都设立了12315申诉举报中心,消费者可以通过打电话、发传真、网上申诉举报等方式向当地的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进行投诉申诉。此外,工商机关还开展了12315网络进社区、进村镇、进学校、进市场、进商场等活动,目的就是方便广大消费者就近申诉、就近解决他们的权益受损害问题。目前,12315进社区的覆盖率已经达到了80%,进村镇的覆盖率达到了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