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

演讲与口才 2023-03-04 08:06 编辑:admin 113阅读

一、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有什么区别?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其目 的虽然都是为了妥善解决劳动纠纷,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 益,但二者是两个不同程序上的调解活动,存在严格区别:企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群众性调解,不是法定的处理争 议的必经程序,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完全依靠劳动争议 当事人的自觉、自愿达成协议并履行协议,不能强制。因此,企 业劳动争议调解达成的协议称为调解协议书,与仲裁程序中达 成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不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达成协议 与否都不影响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仲裁程序中的调解则 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应先行调 解,在仲裁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 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其效力与仲裁裁决相同,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调解协议并收 到调解书,争议的处理程序即告终止,当事人不能再向人民法 院起诉。

二、什么是劳动争议调解期限怎样确定劳动争议的调解期限?

劳动争议的调解期限,是指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申请和完成劳动争议调解所必须遵循的时间。劳动争议调解期限能两种:一种是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期限;另一种是调解委员会受理和调解的期限。规定调解期限是为了保证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处理,避免久拖不决。

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对劳动争议调解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时,视为调解不成。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调解不成怎么办?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调解委员会对受理的劳动争议调解不成以及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不含企业调解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的调解时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怎样调解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调解申请,决定受理后即进入调解阶段,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对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其内容是,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1)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2)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至2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3)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5)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