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行政调解的范围

演讲与口才 2023-03-04 12:47 编辑:admin 231阅读

公安机关行政调解的范围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201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调解活动,依法解决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通过协调和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指导。第五条 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调解与依法处理相结合,自愿平等、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及时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开展行政调解活动的必要工作条件。

行政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行政调解不得收费。第二章 行政调解范围和管辖第七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下列争议纠纷进行调解: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裁决或者调处的民事纠纷;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关系的争议纠纷。第八条 行政调解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各方当事人;

(二)当事人与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第九条 下列行政调解申请不予受理:

(一)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

(二)已申请人民调解的;

(三)已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五)已选择仲裁机构仲裁的;

(六)已超过行政复议时效或者诉讼时效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调解的。第十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争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调解,由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信访机构主持。

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民事纠纷由具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调解。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收到同一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受理。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理权限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行政机关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机关。第三章 行政调解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口头方式提出行政调解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与申请调解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行政机关可以制作标准格式的行政调解申请书,供当事人选择使用。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审查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调解通知,告知调解的日期、地点和注意事项等;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调解申请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并提醒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行使权利的时效。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派员主持行政调解。

涉及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影响较大的案件,行政机关可以邀请专家学者、社会人士参与调解。第十六条 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进行调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压制、侮辱、打击当事人;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其他影响调解公正或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回避;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争议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秩序;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尊重行政调解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