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辩论判标?

169 2024-04-20 20:34

一、什么是辩论判标?

1 辩论判标是辩论中用来评判辩论胜负的标准或准则。2 辩论判标的存在是为了能够客观地评判辩论的胜负,避免主观偏见的影响。辩论判标通常会根据辩题的性质和辩论的目的来确定,可以是逻辑性、说服力、证据的充分性等等。3 辩论判标的选择应该符合辩论的目的和要求。例如,在学术辩论中,逻辑性和证据的充分性可能是重要的判标;而在公众辩论中,说服力和观众的反应可能更为重要。因此,辩论判标的选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延伸和调整。

二、律师执业基本准则?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贯穿于律师执业活动的全过程,指导律师实现律师任务的基本准则。律师法第3条对我国律师执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项: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法第3条第1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指导自己的全部执业活动。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我国各族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障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力工具。因此,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更是律师的义务。

与其他行业一样,律师行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独有的职业道德,并制定了自己的执业纪律,这也是律师在执业中必须严格遵守的。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所有法律工作者处理各种法律问题都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我国律师法第3条第2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律师在办理所有法律事务时,都要实事求是,忠实于事实真相。这就要求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查阅案卷,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查明事物的本来面目,弄清事实和情节,并以此为根据来办理各种法律事务或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另一方面,还要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坚持原则,不能迎合委托人、屈服于外部干涉而歪曲事实真相为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律师在各项业务活动中,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忠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来办理法律事务或者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对于律师来讲,既要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既要严格适用法律条文,又要尊重立法原意,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和崇高目标,绝不允许随心所欲,规避法律,曲解法律,甚至公然违反法律,破坏法律的尊严。如果在执业活动中遇有法律不完备的情况,律师应当根据宪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从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有利于人民利益出发,妥善地处理有关问题,而不应钻法律不完备的空子,做有损于国家和人民的事情。此外,律师还要密切注意新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司法解释,要及时学习并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有关部门宣布废除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及时停止运用。

(三)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监督

我国律师法第3条第3款规定:“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执业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是提高律师队伍素质,促进律师依法执业的重要保障。

首先,律师执业应当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例如,司法行政部门有权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违反律师法规定的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税务机关有权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否依法纳税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偷税、抗税、欠税、漏税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次,律师执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包括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群众组织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都可以提出批评,予以谴责,也可以向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反映,或者在媒体上予以揭露和曝光。社会舆论,特别是新闻媒体的监督是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方面。

再次,律师执业还应当接受当事人的监督。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因此律师在执业中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当事人最为清楚。对于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当事人有权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提出控告,要求依法处理;对于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自己造成损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四)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律师依法独立执业是世界各国律师法的普遍规定。我国律师法第3条第4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这是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保障。具体来说,这一原则包括了三层含义:第一,律师依法执业不受非法干涉;第二,律师依法进行的业务活动不受法律追究;第三,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在我国律师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律师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第32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第40条规定,律师协会的首要职责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第48条规定,律师对于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辩论赛组织流程?

确定辩题、确定参赛队伍、制定赛程和规则、组织裁判和议员、进行比赛及评选获胜方。

这些流程能够帮助保证辩论赛的公正性和严谨性,避免出现混乱的情况。制定辩题是确定选手表现水平的基础,制定赛程与规则能够保证比赛的结构性和统一性,组织裁判和议员能够确保比赛的评判人员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

首先要确定辩题和赛制,然后宣传和招募参赛队伍,制定比赛日程表与规则,确定裁判和议员,并进行相应的培训。比赛结束后进行计分和评选,公布获胜方并进行颁奖。

在组织辩论赛时,还需要遵循公正公平、严谨认真、诚信守信等准则,加强筹备工作,确保比赛顺利进行。同时,还需要注重创新,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比赛品质,吸引更多人参与。

四、六年级不可以说谎辩论词?

诚信,乃安身立命之本。我们生活在同一蓝天下,必须受到道德准则、法律纪律的制约。试问:假如在这个社会中人人都不讲诚信,视道德准则于不顾,视法律纪律于不顾,那还会国泰民安吗?可以天天高枕无忧了吗?其次,“诚信”能使自己问心无愧,心里永 远舒坦踏实,有利于自己的身心健康发展。作为社会的一员,假如能时时处处遵纪守法,以“诚信”为重,那他一定会过得轻松愉快。所以我方认为讲诚信不吃亏。具体体现在两方面:首先,“诚信”能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利于每一个人。目前社会上的坑蒙拐骗、抢动盗窃、伪劣假冒、走私贩毒、贪污受贿等违法现象似污水横流。你上街购物,总担心买上假冒伪劣产品;人家找你零钱,你总要担心收到假币;你独自外出,还要担心被人拐骗……你整天都在提心吊胆中过日子,这好受吗?假如人人都讲诚信,人与人之间没有了欺诈、没有了猜疑,多好啊!

  我方认为不管是在“学习方面”,不管是在“经济方面”,还是在遵纪守法方面,讲诚信是不会吃亏的。诚信作为个人最重要的品质之一,是用金钱也无法买到的,而诚信的价值也正在于此,这一点也可以在许多成功者的身上得到印证。我方辩友也提供了不少例子。很难想象,一个人抛弃了诚信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互交往和合作的基础,诚信是个人、单位乃全国家不可缺少的一张真正的“金质名片”,他有利而无一害。对方辩友,我方还是奉劝你们,千万不要犯目光短浅的错误,不要被眼前的利益所迷惑,你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社会和个人信用制度越来越完善的今后,讲诚信是绝对不会吃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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