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
开庭,反驳,不合理\不合法
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
庭审方式除了控辩式还有什么方式
1、庭审就是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于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2、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多种审理方式,除了控辩式庭审之外,还有书面式审理和问询式审理,这两种审理方式多用于二审案件。
庭审案例辩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XX省XX市XX律师事务所依法继承本案被告人张XX之家属许XX的委托,指派我继承张XX的一审辩护人。继承委托后,我细致查阅了全部案件质料,并访问了被告人,还举行了大量的视察取证事情。经过认真的视察和细密的阐发,我以为,本案真相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张××作案的证据
公诉人所枚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张XX杀人的证据重要有两个:一是XX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型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痕。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犯罪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凭据真相和执法提出如下看法。
关于血型试验结论。凭据XX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判定书,死都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液为A型,犯法怀疑人张XX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张XX杀人的一条重要证据。对此,我作为辩护人以为,死者阴道内精液与犯法怀疑人张XX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即是张XX作的案。由于今世法医学以为血型判定毕竟差异于DNA指纹判定,它只能作扫除认定,而不能作统一认定。具体到本案来看,死者阴道内精液为A型,可以据此扫除血型的B型、O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一定是张XX作案的结论。由于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许多。
关于被告人身上的伤痕认定。凭据公诉人提供的照片,张XX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这是与张XX的供述相同等的。张XX对此的评释是:案发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买煤,他作为家中唯一的男人干体力活是责无旁贷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楼梯,造成了身段右部的多处划伤。按常理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证词是有待辩证阐明的,但我们可以从张XX身上的伤痕形成时间来具体阐明他的这一供述是否真实。根据公诉人的公诉词,案件是在XXXX年XX月XX日XX:XX时许发生的,这也即是说,张XX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形成于此时,但是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由于案发当天下午,张XX去单位值班,单位里的同事并未看见他的脸上、额上有伤。张XX单位的同事刘XX和王XX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而且,张XX当天值完班回家后,邻人也未曾见过其脸上、额上有伤。
二、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的张XX的作案时间
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还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意见,都认定被告人张XX是在XXXX年XX月XX日XX许作的案。但是,案发当天XX时左右,张XX单位的同事刘XX和王XX以及门卫黄XX都能证明张XX在单位值班。这里有刘XX、王XX和黄XX提供的书面证词予以证明。而且,张XX在单位值班时,曾去单位图书室翻阅的报纸并借了书,借书的记录也能证明张XX在XX月XX日XX时许不在作案现场。以上证据与张XX本人的辩解词相互印证,证明确张XX在XX时许没有作案时间。
综上所述,辩护人以为本案真相不清,认定被告人张XX作案的证据紧张不够。因为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可不慎。我恳求人民法院根据XXXX年XX月XX日修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第XX款之划定,宣判被告人张XX无罪。
辩护人:XXX律师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