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以“信访条例(2014)”为准,主要明确了信访活动的实施和管理规定,其中涉及对复查复核的规定也有明文规定。
首先,信访条例规定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受理的信访事项,由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答复,由政府办公厅负责复查复核,复查复核中,政府办公厅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复查复核时限。
其次,信访条例规定,由街镇政府办事机构作出的关于接受复查和复核措施有效期限满而属范围内的决定,可以在到期后继续执行,但复查机构和复核机构应在60日内进行复查或者复核。
此外,信访条例规定,当复查机构或者复核机构认为原处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当时,可依法向原处理机关提出复查建议,一般在30日内处理完毕;如果实施的处理措施与原处理决定不一致时,应及时重新作出处理措施或者撤销原处理措施。
综上,信访条例对复查复核提出了明文规定,共性是在规定复查、复核机构的合法职责的同时,也重视和明确了外期复查复核的时限,以及原处理机关针对复查复核的具体处理办法,有效地做好了信访复查复核的实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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