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继承法》案例

266 2024-04-19 15:36

《婚姻与继承法》案例

1)陈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婚前取得的股份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红利等可以实现的收益为共同财产,对于股份本身则为其个人财产,类同于婚前购买的房子的升值部分。何某无权取得

2)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因为二人没有关于财产的约定,所以依法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陈某在贸易公司中的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是婚后投资,不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各款。何某应当分得。

4)对于其他财产,房子和汽车,均为婚后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要成文不仅要从法律条文上说还要讲一些法理的问题,可能会涉及法律为什么要这么规定,有自己的观点,要大胆的怀疑,只是文章。字数自己扩展。采纳哦。。。。

社会学案例分析

首先,父母长期的冷落,是小明性格内向的主要原因;其次父母的离婚无疑给他带来了更大的打击,使他更加内向;第三,长期的压抑一旦在网络这个完全虚拟的环境释放就变得不能自拔。

对此,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父母应该多关心他们的孩子;2、可以尝试着让他学一些比如跆拳道之类的运动类活动,这样就会慢慢分散他对网络的渴望。;3、适当采取一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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