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财产的案例分析

190 2024-04-23 21:36

一、关于共同财产的案例分析

问题一: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乙享有平等的处分权,甲在处分该房子时应当征的乙的同意,在该案中乙不同意那么甲对于属于乙的那一份就构成无权处分,因此甲不能仅以自己的名义出售该房屋。

问题二: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该房子为甲乙婚后共同购买,理应属于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三: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丙并不知道情况购买该房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对于乙的诉求不予支持。

二、该怎么解决共有的财产纠纷

(一)根据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法律事实的不同以及财产所有权人数量等因素的不同,严格地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所取得的个人财产区别开来。对非财产所有人的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而主张权利的任何请求,均不予支持。

(二)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人未经其他家庭成员共有人同意而私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其处分行为无效。

(三)当家庭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发生了争议时,对凡不能证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为共同共有,并按共同共有的有关原则对该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处理。

(四)严格区别父母子女给付的赡养费积累购置的财产与父母子女共同投资购置的财产的所有权的权属。子女向父母给付的赡养费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父母将该赡养费积蓄起来而购置的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属于父母,对这些财产子女没有所有权。

(五)严格区分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行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赠与行为。前者是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需家庭成员共同为之;后者是家庭成员对个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无须征得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

(六)家庭成员对共同共有财产应经协商一致后再行处分,否则应认定为无效;对于明知有的家庭成员在处分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不提出异议的,则该处分家庭共同财产行为视为已被其他家庭成员所默认。

三、民事诉讼案例分析题,帮帮忙

本案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就是乙市东城区是否构成经常居住地。

民诉法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后到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没有明确这一问题。但就考试目的,应该是考经常居住地的问题。

四、房产纠纷,对有争议的房产进行调解,调解后达成协议,受益方共有四人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调解时受益方四

需要四个人全部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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