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办案机关,一般是没有权利委托司法鉴定的。
二、如果在调解程序中涉嫌到损失损害程度的鉴定,当事人可以申请第三方鉴定(包括司法鉴定中心),如果鉴定机关受理了、且鉴定机关具有司法鉴定资质其鉴定结论是有效力的,可以作为主张权利或诉讼中的证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四十八条 本通则所称办案机关,是指办理诉讼案件的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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