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离婚诉讼调解,调解书怎么写

74 2024-04-27 08:39

一、如何申请离婚诉讼调解,调解书怎么写

可以到法院立案庭申请诉前调解,调解书以双方达成的协议为内容,由法院制作诉前调解书;如果是诉讼过程中,法院也会先主持调解,双方同意调解并达成协议,法院也会制作调解书,双方签字生效。满意请给与好评,平安快乐!

二、离婚诉讼何时调解,离婚诉讼调解有何结果

这个问题不要与诉讼调解期混淆了。在立案之后,调解就可以认为是已经开始了。有的法院在正式立案前都可能会有一个诉前调解程序,但第一次调解是什么时候开始,没有明确的规定。主审法官根据工作安排,可以在开庭前主持调解,也可以在开庭过程中主持调解,但不管调解经过了多长时间,一个离婚诉讼案件,法官一般会在三到六个月之内结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则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一审不判离的话,原告可以在接到判决之后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一般需要3个月的时间。也可以不上诉,而是在6个月后再次起诉,重新进入一审程序。也就是说,调解贯穿始终。没有具体时间的限定。

三、怎样做好诉讼前的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

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

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

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

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

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

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

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

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

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

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

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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