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纠纷调解的基础是什么
基础是双方同意参与调解。目前我国著作权纠纷调解主要有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调解三种主要渠道,我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机关都赋有版权纠纷调解职能。行政调解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应当事人请求,调解双方的版权纠纷;二是在立案查处侵权案件中,征得当事人同意,根据案情进行民事调解。由于版权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威性和本身承担行政执法职能,行政调解协议能够比较好的执行。与法院调解相比,行政调解具有程序简单、成本较低的特点,受到权利人的欢迎。由于我国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编制以及其他行政资源十分有限,行政机关在接到当事人请求后,通常只能对部分重点纠纷进行调解,无法满足社会需要。
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的区别
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
行政仲裁是行政机关遵循仲裁程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的活动。在《仲裁法》颁布之前,大量的经济合同争议、劳动合同争议都通过行政仲裁。《仲裁法》通过后,行政机关主管的仲裁绝大部分交给民间仲裁委员会。(国家职能社会化的又一体现)其实际上是恢复仲裁的本来面目,仲裁以双方之间的合意为前提,而原来的经济合同仲裁只要有一方向行政机关提出,另一方就必须接受仲裁。
目前,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事争议仲裁是终局的。
2.行政裁决的种类
权属纠纷裁决(主要是自然资源权属纠纷)
知识产权纠纷裁决(如专利局对专利异议的审理、裁决,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异议的审查、裁决)
民事侵权赔偿纠纷的裁决(治安管理、医疗、食品卫生、产品质量等)
3.我国行政裁决的特点
当前,行政裁决虽然大量存在,但是:
从机构设置看,除了在专利、商标领域有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外,一般行政裁决都没有专门的机构。而且,即便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只是行政机关内部机构,不像行政裁判所。
从人员构成、任命看,还难以保障独立性。
从程序看,行政裁决的准司法程序规则还不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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