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有以下一些错误:
一、合同的期限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只与劳动者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二、派遣工作内容错误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本案中,劳动者被派遣到某煤矿从事井下掘进工作,该工作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所以该派遣行为违法。
三、同工同酬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本案中,唐某发现自己干活与工友李某一样,工资却比他们少80元,为此要求矿方同工同酬,矿方拒绝了唐某的要求,矿方的这一行为违法。
四、收取管理费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3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公司要收取每月80元管理费是违法行为。
五、返还扣款的问题
由于不能收取管理费,所以矿方不能从唐某的工资里扣除,应该将扣除的管理费全部返还给唐某。而不是只返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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