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景华成功经典案例

158 2024-06-23 12:12

任景华成功经典案例

任景华律师在多个案件中展现了卓越的法律才能和策略应用。在河北某煤矿与中国环境科学院的借款合同纠纷中,被告在看似无望的情况下,任律师凭借精准的分析制定了以协商和举报刑事犯罪并重的策略。经过艰苦谈判,最终成功调解,让原告撤诉,逆转了败局,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在处理北京某鞋业的股权纠纷时,任律师面对小股东的联合压力,通过制定重新制定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悔镇策略,以详尽的法律意见书打动各方,促使股东会议顺利进行,确保了股东权益得到充分体现。

在面对北京某公司两年内融资上市的野前派非诉讼任务,任景华在经济危机的背景下,与邦道律师团协作,建议先设立分公司并改革公司结构,成功为公司上市打下基础。这显示了他对市场动态和企业策略的深入理解。

在北京城建公司与大学颂贺的建筑合同纠纷中,任律师在关键时期介入,利用专业背景发现重大计算错误,帮助大学在无需战斗的情况下解决了问题,赢得了大学的极高赞誉。这些案例都充分证明了任景华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出色的法律服务。

扩展资料

任景华律师,执业证号:W。女,新疆人,北京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主要业务方向:金融证券、股东权益:包括公司设立与分立、拟制章程、股份改制、融资上市、清理债权债务、债权转换、企业破产重组、合同纠纷、股东权益、法律顾问等。理论研究与律师实务并重,以中文、英文为工作语言。

律师法与律师实务 案例分析

(1)应当注意:案件是否属于可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范围;原被告双方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案情的详细情况;诉讼证据的情况等。

(2)不正确。应告知当事人,在复议机关款改变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处罚决定的情况下,依行政诉论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以原决定机关即中山区工商局为被告。

(3)应以大连市工商局为被告。理由同上,市工商局在复议中改变了罚款额。即“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大连市工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理由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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