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双方都是轻微伤,我方同意调解,对方不同

演讲与口才 2023-03-18 09:26 编辑:admin 289阅读

一、打架双方都是轻微伤,我方同意调解,对方不同意,派出所怎么处理

对方不同意调解的,派出所民警不能调解,只能按照违反治安管理法进行处罚。打架造成伤害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一般处罚时会考虑,是谁先动的手,是由谁的过错引起的,谁负主要责任,负主要责任的处罚的重一些。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打架斗殴案件的处罚,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会开具委托书。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及以下的,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派出所可以对情节较轻的予以调解。经鉴定为轻伤及以上的,涉嫌故意伤害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打人造成别人人身损害的,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不构成轻伤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双方就赔偿达成一致的,可以签订调解书。无法调解或对方拒不赔偿的,受害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因伤害导致无法工作的实际时间进行计算。受害人受伤前无固定收入的,可以根据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进行赔偿金额的计算,也可以根据法院所在地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派出所可以对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予以调解。可是对方不同意调解,派出所民警不能调解,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打仗行为给予处罚。至于怎么处罚,在看双方在打仗时,是谁先动的手,是由谁的过错引起的,谁负主要责任,负主要责任的处罚的重一些。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因此,如果调解不成,公安机关就会对打伤的双方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然后告知双方就有关民事争议到法院诉讼。

二、民事调解有哪些技巧?

  用心&释法

庭审前,用心地了解案情,耐心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是调解工作积极开展的基础环节。

对案件的调解,需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需要法官将当事人的具体事实与抽象的法律规定联系起来,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当事人诠释相关的法律规定,让当事人明白其诉讼请求或其答辩意见中存在不合理之处,以及法律不能支持其请求的原因,帮助当事人理清纠纷解决的方式,避免一些无意义的争执。

  

每收到一起民事纠纷案件,首先我会仔细地阅卷,对案件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当案件当事人在庭审前打电话或前来询问案件情况时,我会特别注意通过交谈了解纠纷发生的原因及其对案件的态度,进而判断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的可能性,在确认案件有调解可能后,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一切资料,便开始展开庭前调解工作。

  

用巧&明理

在调解过程中,灵活掌握多种调解技巧对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多年的审判工作中我通过对不同案件的调解和不同当事人的接触,积累一些典型的案例和调解技巧,并将其灵活运用到不同的案件中。例如,在离婚诉讼中的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如果过错方要求离婚,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在此情形下,一般不准予离婚。

  我会在庭审中利用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基础进行调解,指出过错方存在的问题并要求过错方积极改正;对于无过错方起诉过错方离婚,而过错方不同意离婚,并积极承认错误,保证悔过的,我会在要求过错方写出保证书的情形下,劝导原告从家庭、孩子的角度考虑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从而促使离婚案件调解和好。

  

用情&弘徳

透视当事人的真实想法,抓住焦点,用真情感动当事人,是调解工作走向成功的有效途径。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眼睛要注意观察当事人的言行举止,思维要清晰,问话要精练准确,从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中透视其真实想法,判断其情感变化,寻找调解的切入点,将真情融入到调解过程中,尽最大可能地为当事人设身处地的解决某些实际困难,感动当事人,接受法官的调解。

三、民事调解有什么技巧?

  一、冷却降温法。

当矛盾纠纷激化,有可能引发刑事案件的情况下,调解人员一定要临阵不乱,冷静思考,首先采取有效方法和策略,以防事态扩大蔓延。然后依照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待双方心平气和后,抓住有利时机,及时进行调解。

  这类矛盾纠纷的特点是:双方当事人一般文化程度低,脾气暴躁,容易冲动失去理智。气头之上谁劝也不听,有一股“二杆子”劲,甚至拉拢亲朋好友参与其中,很容易发生群体性械斗事件。如果调解人员不明真相,盲目前往立即调解,不仅在节骨眼上无法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蔓延,反而由于处置不当会激化矛盾,引火烧身,危及自身安全,甚至陷入一场混战之中,无法脱身。

  

二、情理交融法。

俗话说:要想公道,打个颠倒。在纠纷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由于自私自利思想作祟,跳不出个人圈子,好钻“牛角尖”。我们应启发双方当事人转换角色,换位思考。在考虑个人得失的同时,也要替对方利益着想,做到知彼知己,自我约束。然后,循循善诱,因势利导进行调解。

  此类纠纷特点:当事人刚愎自用、固执己见,爱争强好胜。

三、扶正去邪法。

指运用法律的规定、道德的约束等,去除纠纷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及邪念,弘扬正气,压制邪气,找准纠纷争议的焦点所在,不要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对症下药,进行调解。此类纠纷特点:双方当事人胡搅蛮缠,提出不合理要求,混淆是非,掩盖事实真相。

  

四、逆向求助法。

是指运用逆向思维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首先明白争执结果如何,然后冷静思考,端正态度,辅之调解员法制宣传及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从而达到调解之目的。此类纠纷特点:正向思维根本解决不了,双方当事人充满幻想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五、案例引导法。

  

指运用调解成功的相似案例,以案说法进行剖析,让双方当事人结合案例,对纠纷重新思考,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六、亲友疏导法。

指用亲情友情加法律手段对纠纷当事人进行攻心疏导,在亲情友情的感化下达到成功调解。此类纠纷的特点:纠纷当事人重哥们义气,性格直爽,为人正直,直接讲法律和做思想工作很难奏效。

  

七、亲情解怨法。

指在纠纷的调处中,运用亲情感化,使双方当事人消除积怨,化解矛盾纠纷。此方法多用于家庭、邻里、婚姻、赡养等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