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和协调这两个词有什么区别,还有用法?

演讲与口才 2023-04-07 03:42 编辑:admin 294阅读

协商和协调这两个词有什么区别,还有用法?

我认为协商是平级之间的双方协商,而协调是上下级之间三方的协调。

协商,就像是甲乙双方之间有了误会、或者事情。两者必须要外界除此之外任何一方的介入,自行协商就可以完全解决!

而协调就不同了,同样是甲乙双方。但此时的矛盾和误会,已经超出了两个人的解决范畴和能力了!因此需要更强大、更有威信的第三方介入才行,这就是协调!

“协商”指各方共同商量,例句: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双方友好协商来解决。“协调”指对多个人或事物作统筹兼顾的调整,例句:对于大家的建议,我们将作进一步的协调。

如何做好居民矛盾纠纷调解?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我觉得做好居民矛盾纠纷调解是很困难的,但是还是可以有方法去解决这个问题

第一,要巩固镇,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加强行政交界地区人民调解,居委会的建设,并根据需要,在集中贸易区拎不动人口区建立调解组织,逐步消除调解组织的空白点,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各个社会生活领域,使民间纠纷得到有效的解决

第二,要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那你要去调解好居民的矛盾,那么首先你要把自己做好,如果你自己都是理不断自己的家务事,那么你该如何去,处理好居民的矛盾呢?所以在管人家之前要先管好自己

第三,转变人民调解的工作渠道,我们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去调节,就可以上门调解,也可以把他们喊到一个指定的地方进行调解,可以通过个人去调节呢,也可以喊着大家一起来评判这件事情的对错

你的条件还需要注意,我们必须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通过法律仲裁,行政司法等全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和管控

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对于合理诉求,及时予以解决;对矛盾双方当事人做好沟通和心理疏导,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作用,争取案结事了。对于一时无法及时化解的矛盾,要定期走访,疏导怨气,争取理解和信任,做到“矛盾不扩大、不用暴力、不仇视报复社会”。

积极排查各类隐患和潜在矛盾纠纷。摆在眼前的矛盾纠纷不可怕,只要压实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就可以进行有效管控。可怕的是矛盾纠纷没有被及时发现,导致纠纷扩大,待有关部门了解时已经造成了恶劣后果。如何做好此类矛盾纠纷的有效管控呢?加强主动排查,基层工作者要多深入群众,了解群众急难愁盼,了解矛盾纠纷要像嘘寒问暖一样,主动询问,认真倾听,加强重视。看似很平常的小矛盾、小纠纷,因为心理疙瘩没解开,就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大矛盾。村组干部应每周排查1次,在节假日和重要时间节点加强排查;社区可充分利用网格员、下沉党员干部进行排查。

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定期分析矛盾隐患,总结矛盾纠纷特点、规律,做到预防与化解相结合,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平安稳定甚至政治安全,必须加强党建引领,选优配强村居两委班子成员,扎实开展基层基础工作,赢得群众信任信耐。

一是加强居民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氛围,加强以案释法工作力度,讲解一案警示一片。二是加强对重点人员帮扶和关怀。对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矫人员、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等给予社会关怀的同时加强心理引导,重点了解矛盾纠纷、心理状况、社会认同度,通过亲情感化、社会帮扶让他们融入社会。如排查出矛盾纠纷,应及时化解并联系相关管理服务单位予以重点关注。三是加大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经费支持,激励无职党员、“五老”等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热情,通过评优评先,树立好典范,引导社会形成向善,向上,向美。倡导党员群众参与矛盾纠纷化解,通过以案定补方式,补贴调解员必要性支出,增强调解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四是加强对矛盾排查化解的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主管、指导部门,应经常性开展调解员培训,业务指导工作,增强人民调解员调处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三、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1、建立健全责任体系。首先,应明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谁牵头抓总、谁主管、谁主抓。乡镇层面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法庭化解诉讼矛盾纠纷,派出所负责治安案件矛盾调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事关平安稳定建设,乡镇平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法办,政法办能协调村(居)、基层政法力量,最适宜作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主管部门,乡镇政法委员应作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第一责任人,政法办主任负责抓具体工作。村(居)支部书记作为辖区第一责任人,治调主任具体抓,各村民小组负责人负责具体排查工作。落实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责任,加强协作配合,明确谁主谁辅,避免推诿扯皮,谁都不管的现象。

2、健全矛盾纠纷闭环管理机制。实行矛盾纠纷闭环管理,压实各方责任,实行首办负责制,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制。规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衔接联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长效保障机制,规范矛盾纠纷案件受理、登记、调处、回访等机制。

3、抓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具体落实。乡镇政法办负责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落实与督办,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分解成可执行、可考核的具体内容,并进行量化,作为各单位、各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执行不力,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或重大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常态化开展对各单位的督导检查工作,让基层干部思想常绷平安稳定之弦。

4、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探索基层治理模式,开展警司联调、推广无职党员“左三右三”教育管理模式,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纠纷发生的时间;纠纷持续的时间;调解纠纷的时机。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往往具有季节规律,它是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工作所必须掌握的。对于这类时间长、隔阂深、问题比较复杂的纠纷,调解人员要做好持续作战的准备。调解纠纷的时机是指调解的最佳时机和调解人员要把握好说话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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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地点要素运用技巧。受生活环境和传统习俗的影响,发生在不同地方的相同民间纠纷,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譬如,同样是因为建房时所建房屋高于邻居家的房屋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在发达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因为采光权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大多表现为争吵;而在落后且封建迷信思想严重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以自家的风水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发生打架斗殴的概率大大增加。调解人员只有熟悉掌握地点要素,才能因地制宜,采取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纠纷态势的发展程度就会不同。例如,婚姻家庭纠纷,如果是发生在家庭之外,其严重性就会增加,调解的难度也就会增加。而如果发生在家庭内部,问题也许会比较容易解决。因此,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调解纠纷所要采取的对策也要随时调整、改变。正确掌握纠纷发生的地点要素,便于正确选择适当的调解方法,也便于灵活运用其他调解技巧。

三是人物要素运用技巧。纠纷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调解纠纷实际上是调解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所做的疏导、说服工作。由于自然状况、社会阅历、文化素质和道德观念的差异,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个性特征。不同个性特征的当事人对纠纷和调解人员的工作会有不同的看法。如外向型性格的人感情外露,内心想法会很快通过表情和行为表现出来;而内向型性格的人感情深沉,内心想法不易形于色和付诸于行动。这就要求调解人员善于察颜观色,通过分析纠纷当事人的表情、言语和行为,弄清楚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想法。再如,文化水平、法律素质高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强,纠纷心理不容易形成,即使形成也不易外化为纠纷行为。如果这类人与其他人发生了纠纷,他们对调解员有道理的话容易听得进去,也能理解调解员的工作并给予配合;反之,文化水平、法律素质低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差,纠纷心理容易形成并容易外化为纠纷行为。对这类纠纷当事人,调解人员就必须多花功夫,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法律和政策讲清楚、讲透彻。针对这种类型的当事人,平时的帮教工作和回访工作都是至关重要的。

总之,调解人员只有把握了纠纷当事人的个性特征,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调解方式和方法,攻心为上,突破当事人的种种心理障碍,以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优秀的人民调解员应熟悉辖区每家每户的情况,具有了解群众个性特征的本领。所以,一遇到民间纠纷,就能根据自己所掌握的纠纷当事人的个性特点,很快采取具有针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从而确保调解工作取得成效。

四是情节要素运用技巧。纠纷的情节要素主要是指纠纷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中的真实情况。纠纷的萌芽、发生、发展乃至激化的全部事实经过,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有哪些过激的语言和行为,甚至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企图、动机和目的等等都是调解纠纷的事实依据。掌握充分的事实依据,做到有备无患,打有准备之战,对于蛮不讲理,死不认账,心存侥幸的当事人,调解员出示真实全面的事实证据,可以起到威慑当事人,促使其低头认错的作用。而对于心存疑虑,有所顾忌的当事人,调解员就要充分掌握纠纷情节便于赢得他们的信任和配合。对于调解人员来说,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掌握这些事实依据,才可以在调解中灵活运用多种多样的调解方法,继而使当事人双方心服口服,使纠纷顺利得到解决。深入调查是调解成功的前提,俗话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就是这个道理。做好调解工作,不能只听一方诉说,只有深入调查,掌握详实的第一手资料之后,才能在调解时有理有据,避免说话时授人以把柄,使自己处于被动局面。

五是原因要素运用技巧。纠纷的原因是指纠纷发生的起因,也就是引发纠纷的事实,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远因和近因。纠纷的原因是纠纷的根结所在,是调解人员调解时的切入点。对于一起看似简单的民间纠纷来说,可能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同在,远因与近因共存。一般来说,直接原因和近因是比较容易查明的。但往往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是隐藏在直接原因和近因后面的间接原因和远因。这就要求调解人员深入实际做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拨开层层面纱,找到深藏其后的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只有抓住真正的原因,才能从根源上彻底解决纠纷。任何一件纠纷的发生都是有原因的,人民调解员只有抓住了原因,调解的时候就能直奔主题,就不会在枝枝节节的问题上浪费时间和精力。

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方法如下:1、要在巩固镇、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的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加强行政交界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并根据需要,在集中贸易区、流动人口聚居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逐步消除调解组织空白点,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社会各个领域,使各种民间纠纷得到及

社区辖区内居民群众的矛盾,是由社区处理是最伤心的事。因此,处理矛盾时,社区干部要掌握好方式方法一是不要当事的矛盾升级平稳事态的发展。二是耐心听取双方当事的诉求和矛盾,并利用业务知识手中的资源,梳导好双方的思想,减轻双方情绪。三是细致耐心给双方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四是如果不在自身控制的范围内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上汇报,争取得到上级的支持,也让上级机关有所准备,避免造成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发生。五是必须真心实地的从双方的观点、利益出发,要结合实际,一碗水要端平的处理方式,六是如果双方同意后可以签订调解协议。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应判定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除非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协议:(1)违背自愿原则,协议内容歪曲了双方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或者该方当事人是在受胁迫或欺诈下签订的;(2)违背合法原则,协议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行性规范或公序良俗原则;(3)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如果无上述3条法定理由的,司法或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把矛盾化解在社区,让纠纷消弭于萌芽,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应有之举

社区工作不仅要注重服务好群众,还要在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方面下功夫。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提升治理精细化水平和社区群众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

群众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大都是家长里短、鸡毛蒜皮。但如果轻易放过,不从源头上消除化解,很可能会逐步演化发酵,让小问题变成大冲突。这不仅影响矛盾双方正常的工作生活,也会给社区和谐安定造成隐患。因此,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社区,十分必要。

发现苗头,提早预防。要做到预防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调解前,切实做到矛盾纠纷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预警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风险点。对此,各地采取了不少行之有效的举措。有些地方深入调研,采取座谈会、议事会等方式,与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大家畅所欲言,干部有的放矢,在面对面交流中把事说透、把理讲清,解开群众心里的疙瘩。一些地方未雨绸缪,优化服务措施,为群众办好各类关心事、期盼事,让大家生活舒适、舒心,最大限度减少矛盾冲突的发生。

出现纠纷,及时调处。既要快速有效解决问题,又要让矛盾双方心服口服,这不但考验着基层治理者为群众办事的工作态度,也检验着基层工作机制的有效性。对此,要探索建立综合服务平台,实行矛盾纠纷“一站式处理”,让群众在矛盾解决的过程中“多办事、少跑路”,提升矛盾纠纷调解效率;发掘一批常年扎根基层、善于处理矛盾的调解员,发挥他们人熟、事熟、情况熟的优势,帮助解决群众中的矛盾纠纷;提升群众参与度,发动群众力量,推广楼栋网格化治理,组建志愿者服务队巡街区、串网格、调纠纷,真正实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矛盾不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