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的法律效力

演讲与口才 2023-03-21 16:58 编辑:admin 296阅读

民事调解的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1,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否则,调解协议无效。 2,民事调解协议必须在双方自愿原则下进行。违反双方自愿原则的调解无效的。 3,在符合上述两点的要求下,经过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经过人民法院的确认,民事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 4,当事人可以依据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给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希望可以帮到你。

民事调解何时生效呢?

  民事调解的生效时间,特别是简易程序调解的生效时间,是一个基本的程序法问题。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这个问题作出规范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条文:

《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第八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诉》第九十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和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诉》第九十一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第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简易程序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

  ”

以上条文有基本法律,有司法解释,不可谓不详细不具体。但在司法实践中正是由于司法解释的详细具体使得调解生效的理解存在分歧,这种分歧与其说是法律工作者对于法条理解的分歧,不如说是由于司法解释权力的过度扩张造成的混乱。

两种针锋相对的分歧主要源自两大阵营,其一主要是法院审判人员,认为调解生效应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开始,依据是《简易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即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对调解再行反悔。

  另外一种观点主要来自律师队伍,认为调解生效应自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能生效,依据是《民诉》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