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相关的案例分析~~求助啊!急
如果当时别人代何、周领结婚证的时候,何、周二人均同意了的,则二人婚姻为有效,这点从后来二人共同生活两年多,并且生了一个孩子也可以得到证实。
既然第一个婚姻有效,周某第二个婚姻便是无效的。
关于周某生前的财产,包括周某在老家的,周某后来与王某共同购置的属于周某的那一部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第一继承人为何某,周某的父母,以及周某的两个儿女(周甲、周乙)。
周某与王某的结婚无效,但是共同购置的财产,有共同支配权,王某可以拿走共同购置的财产的一半。
王甲----妻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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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赵某-王乙 王丙--妻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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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乙一 王丙一
继承法上有一种假定。如果在一次事故中有相互继承关系的人同时死亡,则假定被继承人先死,继承人后死。在本案中也就是假定王甲先死,其次是王乙,最后死亡的是王乙一(虽然他们的死亡时间不能确定)。这样本案就好解答了,另外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由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
具体怎么分你自己看吧。
在网上是得不到满意答案的,建议你去找一家律师事务所吧。他们会替你依依解答的。
结婚彩礼纠纷怎么处理?
结婚彩礼纠纷,如果男女双方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男方因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给付彩礼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退还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