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案例分析题

演讲与口才 2023-05-29 15:23 编辑:admin 297阅读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

1、从题目来看,这40吨苹果不能认定是特定物,只能说是种类物,被告只要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苹果即可。由于苹果属动产,苹果的所有权应当以交付为准。

2、被告以黄梨蕉苹果代替富士苹果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黄梨蕉已经不同与富士,虽然都是苹果,但其种类特性已发生改变,种类物也是特定的,不能将物理特质不同的种类物代替。

3、法院无权通知另一客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债具有平等性的特点,被告可以自由决定40吨苹果如何分配交付给两个客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可知,本案中另一客户与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无牵连关系,也不负有返还、赔偿义务,因此不能追加其为第三人。

5、本案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导致原被告之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是由于发生自然灾害造成的,被告在灾害发生后通知了原告,应当视为被告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被告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仅供参考

1、种类物,不享有

2、无法律依据

3、应当通知

4、先调解,调解不了依法判决

3

求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1)违约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规则原则,过错为例外。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责任:

《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合同: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仓储合同:

《合同法》第394条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此案例中的健身房寄包非无偿合同,因为健身房是营利性场所,虽然寄存包不收费,但是其为顾客提供免费储存柜是为了其盈利服务的,事实上把储存物品的成本已经计入服务成本,故应当认定为有偿合同。在这个合同的履行中,委托人未尽到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其只能请求按照一般物品请求赔偿。

个人观点。

甲方负责,因为标的物转移之前,损失的风险有出卖人承担;小牛由甲所有,因为产生的孳息由出卖人所有;甲承担,因为牛为甲所有;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丁有取得牛的权利,因为丁是善意第三人;有效;可以在期限届满事交付租金;定金法则适于双方,即对双方都有效!

《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375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1)说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举例合同法的规定。

(2)本案健身房寄包是否属于无偿保管合同,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件解析

(1)违约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规则原则,过错为例外。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责任:

《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合同: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仓储合同:

《合同法》第394条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此案例中的健身房寄包非无偿合同,因为健身房是营利性场所,虽然寄存包不收费,但是其为顾客提供免费储存柜是为了其盈利服务的,事实上把储存物品的成本已经计入服务成本,故应当认定为有偿合同。在这个合同的履行中,委托人未尽到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其只能请求按照一般物品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