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速裁程序
法律分析:民事速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在简易程序改革中,为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在保留必要庭审要素的前提下,运用合理分流机制,简化庭审、送达等诉讼程序,实现“立案速”、“送达速”、“调解速”、“审理速”、“裁判速”,缩短案件审理期限的程序,是一种“加速的简易程序”。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准予撤诉等程序性案件;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督促程序、小额诉讼等程序的案件;其他适宜速裁的案件。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速裁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适用速裁程序应当遵循科学分流、调裁一体、简案快审的工作原则。第三条:下列案件应当适用速裁程序:(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准予撤诉等程序性案件;(三)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督促程序、小额诉讼等程序的案件;(四)其他适宜速裁的案件。第四条:设立与速裁案件数量相适应的速裁团队,可根据法官的姓名进行命名,也可根据法官办理案件的特长设置类型化速裁团队,并配备审判辅助人员和调解员。
二、速裁庭如果被告人不来,怎么处置?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三、案例分析比较急,谢谢
1、原告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因为在A与B签订合同时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而且该条件的约定无法律禁止性规定,具有客观、合法、有效的性质,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合同是合理正当的要求,理应得到支持。
2、本案由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而被告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造成解除合同的原因是由于被告违约而起,很显然被告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被告可以要求减少违约金数额。
本案中,违约金数额约定为被告方已收货款的5倍,属于明显过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明确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的,可以要求予以酌减。一般司法实践中,因买卖关系产生的违约金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总价款的30%。如果属于民间借贷,其违约金的约定也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在该案中由于约定违约金过高,法院在裁决时,一般只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予以处理。
四、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陈某与某印刷场于2000年8月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陈某从事排字工作。
没有违法行为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在本案中,陈某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所以如果印刷厂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陈某或额外支付陈某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
五、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1和2都可以暂停交货,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当先履行的一方,证明后履行的一方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时,可以有不安抗辩权来对抗后履行一方。
3、可以解除合同但不能要求赔偿。首先基于不安抗辩权抗辩后,乙方未提供担保,甲证明乙方已经不履行能力,合同已履行不能了,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毕竟合同约定的是甲方先履行,乙方可以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来对抗甲方,所以按照合同约定,在甲方未先履行的情况下,乙方不履行,不是违约,所以在未违约,也不存在欺诈等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要承担,因为如果证明这种情况,那么就证明甲方没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理由,所以证明甲方未先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
5、可以,没约定履行顺序,双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通俗点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其实本题考的就是一个考点的三个方面。考点是合同中的抗辩权,三方面是,先履行方有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方有先履行抗辩权;未约定履行顺序,大家都有同时抗辩权。再次提醒,千万别搞混,后履行方享有的权利叫做,先履行抗辩权,很多人在这记错。因为后履行方的抗辩理由是叫别人先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后履行方享有的权利叫先履行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