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中冀建筑责任有限公司?

164 2024-04-04 08:06

一、保定中冀建筑责任有限公司?

中冀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员企业始创于1995年,经过二十余年的砥砺奋进,公司从保定开始向周边辐射,在北京、内蒙古、江西、广州及河北省内各地设立分公司,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一核三线”的战略业务模式。

即以政企综合服务智库为核心,以工程设计、工程咨询、项目管理为战略业务支撑,全力为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提供“决策谋划+全案解决+落地执行”多维度、系统化的全面解决之道,成就客户整体价值提升。

集团各成员企业现具有甲级设计、甲级监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甲级项目管理、甲级工程咨询及甲级招标代理等资质,并通过了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集团现有职工四百多人,其中注册工程技术人员一百多人,具有高级职称人员30多人,工程师100多人。公司还具有国家、省级评标专家、国家省级PPP专家、注册企业法律顾问、高级审计师、高级会计师等专门人才。

公司本着“以客户为中心”的执业理念,励志将先进的企业文化融入执业的全过程,力争将公司打造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供应商。

二、建立健全什么了解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健全政企沟通协商制度。

全面贯彻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帮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引导规范政治参与行为。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推动统一战线工作向商会组织有效覆盖。

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当前中国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成为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新发展格局下,民营经济仍保持高速发展的动能和创新创造的活力,成为经济增长、贡献税收、创造就业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尤其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量子计算、生物制药、空天技术等关键科技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三、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一节 决策启动第十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第十一条 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意见并就不同意见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第二节 公众参与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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