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每一条制度都是以扣钱来规范,是否合理合法,公司的处罚标准都高于当天的工资2.5倍这怎么规范?

96 2024-05-26 23:43

一、公司的每一条制度都是以扣钱来规范,是否合理合法,公司的处罚标准都高于当天的工资2.5倍这怎么规范?

罚款属于公权利,公权 利 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只有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罚款,并且罚款时必须做 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钱也是需要交到制 定银行的,不是罚款人直接收取。

企业作为一个民事主体,他与员工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它当然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实践当中很多企业都规定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其实这些做法都是不合法的。因为员工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进行追偿,但不是罚款。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二、工厂实行计件制度,那么加班费怎么算?

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一般应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以上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应注意的是,这种例外必须有其它的明文规定。同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且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同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规链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5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所以老板的行为是违法的

三、什么是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

案例:某汽车运输公司在本单位驾驶员岗位上实行按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并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由于运输任务增加,公司单方决定给每一位驾驶员每周增加一个班次,每月综合工作时间达到206小时,但没有按规定给付加班工资,只发给高温补贴费。劳动者为了保证休息和行车安全,向本单位工会反映,请工会与公司领导交涉,要求合理安排出车时间,要求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经过工会组织与公司的协商,公司认识到单方变更工作时间和不支付加班工资的行为违法,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并不能代替支付加班工资。特别是每月加班时间已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46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间最长为36小时的限制性规定。因此,公司与工会、劳动者协商达成了工作时间安排方案,重新调整了出车班次,并按规定补发了加班工资。 蒋律师回答: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下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企业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可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目前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的职工主要有如下三类人员: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的职工。 由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蒋律师建议: 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度时,用人单位应当作到以下两点:第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第二,对于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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