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书记可不可以分管下属单位?

188 2024-05-27 12:41

纪委书记可不可以分管下属单位?

不可以。

因为纪委书记是机关纪委的负责人,主要职责是负责全面监督机关内部纪律和工作纪律的执行情况,监督机关纪委全面从严治党的开展情况,负责机关内部廉政文化建设和纪检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对机关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其本职工作已经非常繁重,如果再分管下属单位,难以保证对机关纪委的工作能够充分把握和把关。

同时,纪委书记是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的重要职务,要确保其独立公正,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不能过多地侵入下属单位的工作。

因此,纪委书记不应该分管下属单位,要专注于本职工作,保证机关纪委的顺利运转和纪律监察工作的高效开展。

不可以。

因为纪委书记是独立的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不能分管下属单位,这是为了保证其纪律监察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此外,下属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可能与纪委书记存在利益关系,如果纪委书记分管下属单位,则可能影响其处理问题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纪委书记是党委的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其职责是对党员干部进行纪律监督和监察,防止和惩治腐败行为,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严格性和权威性。

因此,纪委书记的独立性对于维护党纪国法至关重要,不能被轻易削弱。

浅谈如何提高乡镇纪委办案水平

乡镇纪委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护群众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和保证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央和省、市纪委对乡镇纪委办案十分重视,每年都将查办基层违纪违法案件作为案件查办的重点内容。但是由于乡镇纪委人员难专职、任务难专一、时间难专用,造成不少乡镇还存在办案空白,有的乡镇不想办、不敢办,有的乡镇不会办、不能办,甚至有的瞒案不报、拖案不查。笔者就乡镇纪委办案情况进行了调研,认为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力促乡镇纪委办案。 一、乡镇纪委书记要提高案件检查工作的认识,改变“不想办”的思想 当前有些乡镇纪委书记对反腐败工作重视的程度不够,对案件查办工作的认识不到位,认为案件查办工作做得好坏都无所谓,党委政府安排的其他中心工作做得好才是实的、硬的,对单位的形象和个人的前途才是有用的,有的甚至还认为查案会影响经济发展,认为“经济上,纪律让”,因此对案件检查工作不重视、不行动。要改变这种“不想办”的思想,纪委书记就要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充分认识纪委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清醒地认识反腐败工作关系到农村政权稳定、社会安定和实现城乡一体化的成败。要努力消除“办案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办案会造成政府不良形象”的认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作为纪委书记,要把主要精力放在纪检监察工作上,融入案件检查工作中,变“不想查”为“积极主动地去查”,树立“干好纪检监察工作才是干好本职工作,干好纪检监察工作才能促进中心工作”的意识,推动纪检监察工作与中心工作共同发展。 二、要有执纪为民的情怀、疾恶如仇的气慨,转变“不敢办”的心理 在查处案件问题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五怕”的心理:一怕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不支持。担心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存在不愿查处自己管辖范围内的违纪案件心理,担心有了案件会影响本单位争先创优和年度考核工作,担心查出问题后,给本乡镇抹黑,影响政绩。二怕情面上过不去。在同一乡镇工作,低头不见抬头见。案件查处轻则给一个党纪处分,重则开除党籍,丢掉工作,甚至负刑事责任,作为办案人,从情理上过闭扰雀不去。三怕遭到打击报复,殃及家人和亲友。四怕得罪人丢了选票,对个人的成长不利,影响切身利益。五怕查处案件被人误解。怕人家说纪委干部是“整人”的,于是宁作“老好人”,也不做“黑包公”! 要转变“不敢办”的“怕”字心理,笔者认为作为纪委书记就要有执纪为民的情怀、疾恶如仇的气慨,要刚正不阿、一身正气。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只有通过执纪办案才能为社会挖去腐败的毒瘤,才能让党放心,让人们群众满意。 三、要切实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解决“不会办”的问题 乡镇纪委书记相对流动性大,工作相对不是很稳定,有的是新手上路,尽管工作很努力,但由于业务不够熟悉,缺少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经验,造成对案件线索不敏感,办案程序不清楚,调查取证缺方法,抓不住要害,以至于大案查成小案,小案查不成案,最后不了了之。 要解决“不会办”的问题,首先要在提高素质上下功夫。一是加强培训学习。纪委书记任职要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学习案件查办工作的基本程序,掌握文书、笔录的制作技巧、证据的取得及案件的突破等,从而使纪委书记用之能战李败,战之能胜。二是加强指导。上级纪委要对乡镇定期督查办案情况,进行对口指导,从听汇报、走访、清理信访件入手,协助排查案件线索,从中挖掘案源,从立案、取证、结案到案卷整理、装订、归档等全程进行实践指导,帮助乡镇纪委书记掌握办案方法和程序。 其次要增强“三种意识”,来强化基本功。一是增强证据意识。查办案件中最具说服力的就是证据,办案过程就是依法获取证据的过程。要善于发现证据,及时收集提取证据,固定和保全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审查轿早判断,取得的证据要具有合法性、相关性和客观性,运用证据去定性。二是要增强程序意识。在日常的办案过程中,有的办案人员只重实体,而轻程序,这是不对的。一个案件的检查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保证定性准确。要特别注意程序的完整性,每个案件都要经过线索筛选、初核、立案、调查、审理、决定处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等环节,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省略,不能替代。三是要讲究办案策略。要善于抓住重点,善用“快、稳、巧、准、实”五字诀:快就是发现线索决策快、调查取证快,确保获取第一手资料;稳就是谨慎稳妥,不急不燥;准就是准确把握和判断案件的走向、政策攻心促使案件突破的时机以及案件的准确定性;巧就是巧妙运用谈话技巧,力求在谈话上迅速突破案件;实就是实事求是,即证据要实。 四、要积极取得党委政府的支持,整合办案力量,走出“不能办”的困境 当前乡镇纪委办案还存在不能办的环境,一是案件查办工作还没有引起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认为案件查办会影响党委政府的良好形象,会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二是查办案件的力量不足,不少乡镇仅有一名纪委书记,其他工作任务重,用于纪检工作的时间少、精力少,纪委委员基本不参与纪检工作,以致难于开展正常的案件查办工作。 要走出“不能办”的困境,作为乡镇纪委书记就要多请示,多汇报,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党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六条也规定: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同时保证足够的人员和精力,要进一步增强乡镇纪委办案力量,是开展案件查办工作的前提条件,一要配齐人员。每个乡镇纪委除配备一名纪委书记外,还要配备一名专职副书记或专职纪委委员,保证有二名以上的纪委干部专职从事纪检工作。二要专职专用。乡镇纪委书记和专职副书记或纪委委员应该尽量不分管或少分管纪检工作之外的其他工作,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精力从事纪检工作。三是在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的查处上,可以试行交*办案。四是要创优环境,做好服务,排除干扰。针对乡镇纪委在办案中遇到的各种困难,上级纪委要加强与乡镇党委沟通、协调,争取党委的支持和配合,为查办案件工作营造良好环境。五是要落实责任,实行工作目标考核、建立查案责任制和奖励重用乡镇办案有功人员。对有案不办而出现空白者,应追究其责任,对不适合做纪检工作的同志要调离纪检工作岗位。对认真履行办案职责的纪委书记,应旗帜鲜明地给予支持、鼓励其大胆查案,同时保障正当权益不受损害,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政治权益不受影响,确保有为、有威、有位。对办案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纪委书记要推荐到县、市进行表彰。对年轻有为、工作能力强、有创新精神、成绩突出者,积极向组织部门推荐,予以提拔重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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