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写在纸张的中间部位)
甲方 张三
乙方 李四
甲乙双方为合伙开店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合伙开一家餐饮店,经双方协商一致,店名叫“张家铺子”。
第二条 张家铺子的注册资本为肆拾万元整,甲乙双方各出资贰拾万元整。
第三条 张家铺子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一切前期手续均由甲方全权办理。
第四条 张家铺子的门面租金为每个月壹万元整,由甲乙双方各出伍仟元整,付款日期为每月12日。
第五条 张家铺子不得经营餐饮以外的其他业务,如果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由实际经营者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张家铺子的营业收入扣除实际成本后的纯利润由甲乙双方各收益50%,每个月的最后一天为结算日;如果发生亏损,亏损金额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第七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 被协议未尽事宜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与约束。
甲方(签字)2016年1月11日
乙方(签字)2016年1月11日
(最后两行写在纸张的右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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