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主义和辩论原则的核心区别

演讲与口才 2023-06-27 23:55 编辑:admin 252阅读

一、辩论主义和辩论原则的核心区别

你好,脱口秀和辩论都是口头表达的形式,但它们有一些不同之处:

1. 目的不同:脱口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娱乐观众,而辩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争议或问题。

2. 形式不同:脱口秀通常是由一个主持人或嘉宾在舞台上发表观点,与观众互动。辩论通常是由两个对立的团队或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就某个话题进行争论和辩论。

3. 表达方式不同:脱口秀通常是轻松幽默的方式表达观点,而辩论则是通过逻辑和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4. 结果不同:脱口秀的结果通常是取得观众的笑声和掌声,而辩论的结果可能会有一个胜者和失败者,或者最终得出一个共识。

二、辩论主义和辩论原则的区别

答:辩论原则是审理程序运用为了把案件事实搞清,执行程序主要依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案件,不需审理不需辩论原则,按着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就行了,强制执行时准确的运用各种强制措施,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做到执法按着法律规定办案。

三、辩论主义和辩论原则有何区别?

一、不与搞人身攻击者辩论

辩论的时候只讨论事情本身,不对对方辩者进行人身攻击,这是辩论的最基本原则。所以只要遇到对方有人身攻击的言论出现就立即停止讨论。比如瑞典事件中,只要对方一说你不爱国,质疑你的动机,抨击你为瑞典人说话而不在乎同胞的利益,说你中了西方思想的种种毒害等等,这时你就可以直接放弃辩论了。

原因很简单,他(她)已经无法聚焦事件本身是非曲直的讨论。当他在事情本身的讨论上已经无法继续说理时,转而通过对辩手的人身攻击来争取自己的胜利。这种人身攻击者胜负心特别强,不仅辩论时要远之,生活中也要对他(她)小心。

美国的罗伯特将军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制订者

这个议事规则是民主的基石之一

从程序上来保证民主的辩论和结局

我当群主的时候,只要群里出现人身攻击的言论,也会主动打断群里的辩论,重申《罗伯特议事原则》。

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罗伯特议事规则》

二、不与非黑即白论者辩论

非黑即白的思维者特别多,他们在两个极端之间极速跨越,这也是道德绑架者最喜欢玩的辩论游戏。最简单的例子就是以前的“不转不是中国人”。这种简单粗暴的做法现在已经很少看到了,但这种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的逻辑依然随处可见。

比如说,我说中国政府不应该为曾先生一家背锅。对方马上就说,难道我们要对瑞典人进行跪舔吗?在“背锅”与“跪舔”之间难道没有别的方式可以选择吗?我们可以选择淡化事件,可以选择与瑞方对话,而不是在事实未清的情况下就贸然发动外交舆论战,从而陷入被动。

生活中也要小心这样的思维者。他们有着强烈的排除异己的情绪,与他持不同意见者皆为异己。

三、不与不愿确认事实者辩论

相同的事实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观点,这是很正常的现象。但辩论必须基于相同的事实,因此在辩论前必须确认相同的事实。否则辩论就失去了立足点。

一个热点事件是发展的,事实会不断得到完善。在瑞典事件上,有些人的观点和情感是基于某球媒体的第一轮报道,而后来的事实证明第一轮报道缺少关键事实和扭曲了部分事实。这也是舆论被撕裂的最重要原因。

当反转的信息到来后,我们依然要去伪存真,要把瑞典检方、旅店、路人视频等信息与某球媒体的报道作比较,从而整理出比较完整的事件过程来。基于比较充分和完整的事实,辩论才有意义。但这一次遇到好几个讨论时一直使用第一轮报道内容的人,他们不对事实进行更新,遇到这样的人,直接终止辩论。

说到底,就是我一直主张的要有批判性思维,一切观点要基于事实。要有怀疑精神和追求事实的精神。

四、辩论主义和辩论原则的联系

 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当事人做出相应的处分决定,以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当事人权益的目的。这一原则的目的是追求社会的公正和合理,让当事人在争议中得到符合情理的结果。

2. 约束性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在合法、正当、自愿和等位的前提下展开分阶段的辩论,即分为提起诉讼、答辩、举证、质证、初步审查、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及判决阶段。

在每个阶段,各方请自由发表意见和提出理由,辩论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常理,互相尊重,言之有据,切中要点。

裁判人员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的辩论证据、意见和理由作出判断和决定。

3. 因此,处分原则和约束性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起到不同的作用。

处分原则是在辩论的基础上,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处分决定,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权利。

约束性辩论原则则是指在辩论的过程中,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辩论规则,以达到公正、合理的结果。

五、辩论主义是什么

一、什么叫议论文?

议论就是发表意见,阐明是非,以议论为主要表现方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人或事进行分析评论的文章称为议论文。

二、议论的三要素:

1、论点:是作者对所论述问题的见解和主张,是一篇文章的灵魂、统帅。任何一篇文章只有一个中心论点,一般可以有分论点。

论点应该鲜明、准确、概括,绝不可模棱两可,让人捉摸不定。论点的位置一般有四个:

①文题 如《反对自由主义》论点是“反对自由主义”。

②开篇 如《谈骨气》论点是“我们中国人是有骨气的”。

③中间 如《拿来主义》论点是“我们要运用脑髓,放出眼光,自己来拿”。

④结尾 如《生于忧患,死于安乐》论点是“然后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

2、论据

用来证明论点的材料,有事实论据和理论论据两种。事实论据用事实来说话,而理论论据靠经典性取胜。论据必须围绕中心论点,这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选用的事例与论点若不能保持一致,势必削弱说服力量。

选用事实论据还要注意几点:

①论据必须具有典型性。典型就是指论据要具有代表性。

②论据必须具有新颖性。不少学生的议论文写作离不开一些陈旧的事例,像一写失败与成功的关系,似乎就离不开爱迪生发明灯泡,一写逆境成才就非写张海迪不可,类似的内容不是说不可以用,而是说你用,他用,大家都用,谁的作文与众不同呢?如今年江苏高考作文题是“好奇心”,很多考生不约而同想到了牛顿被苹果砸了一下发现了万有引力定律,出现的频率之高,以至于专家戏称今年是个“苹果丰收年”。

③论据的表述要精练、简要,与记叙文的表述不同,它只要求表述出与论点相关的内容即可。

3、论证:是议论文写作的重要一环,它包含的内容也较多。

①论证的基本类型:立论、驳论。立论从正面论述,驳论从反面论述。我们写议论文一般以立论为主。

②论证的基本结构层次:三段论式的结构。

提出问题(是什么)→分析问题(为什么)→解决问题(怎么办)也即:引论、本论、结论。

③常见的论证结构:

a、总分总式结构 b、对照式结构 c、层进式结构 d、并列式结构

一篇文章中段与段之间,句与句之间灵活地运用多种论证结构层次会使议论文更具活动性。

④常用的论证方法:

a、例证法,用典型事例作论据来证明论点。

例如《谈骨气》一课中,作者所举的文天祥拒绝高官厚禄,穷人不受“嗟来之食”,闻一多“拍案而起”,怒斥国民党反动派的例子都是紧扣论点来写的,而且所举的事例各说明论点的一个侧面,即“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互不雷同。

运用例证法要注意对事例叙述的方法。注意并列的几个事例的顺序,还要注意安排的详略,大家熟知的材料要略写,不熟知的要详写。

b、喻证法,增强了作品论证的形象性。

运用喻证法要注意本体、喻体的相似性。鲁迅的《拿来主义》中把文化遗产喻为一所大宅子,列举一个青年对待大宅子的态度来表达作者对文化遗产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形象、生动,给人们以很深的印象。

c、对比论证:这种方法可以增强论证的鲜明性,使读者清楚作者赞成什么,反对什么。

例如:《师说》第二段用了三组逐层深入的对比论证。

一是用“古之圣人”与“今之众人”进行对比。圣人“从师而问”,而众人“耻学于师”,结果是“圣益圣,愚益愚”。对待从师完全不同的态度,引出截然相反的结果,在正反对比中作者“人必从师”的观点更具典型性和说服力。

二是将一种人在从师问题上自相矛盾的典型现象进行对比。“爱其子”者为其子“习句读”而择“师”;“于其身”“惑之不解”,却“耻师焉”。作者透过这个自相矛盾、荒唐可笑的事例,严肃而深刻地批判了世俗逆情悖理的荒谬价值观和畸型思想方式。

三是将“君子不齿”的“巫医、乐师百工之人”与自恃高贵的“士大夫之族”截然不同的从师态度及其结果加以对比,揭示出“师道”难复、耻师成风的社会根源。

《师说》运用正反对比论证的方法,造成了强烈的反差效果,使作者主张从师学习的观点不言自明,值得读者学习借鉴。

d、引证法,除引用名人名言以外,我建议同学们应该多积累一些古典诗词中的名句,它一方面能加强论证的力量,另一方面,它还可以丰富文章的内容,增强议论文的文学性。

论证方法还有引申论证、因果论证,等等。

三、议论文逻辑性的具体体现。

写议论文必须注意逻辑性,段落与段落之间要有非常清楚的逻辑关系,一方面要依靠语句表达出逻辑性,另一方面要借助起过渡性作用的语句突出逻辑关系。

一个语段的内部之间也需要有严谨的逻辑关系。

严密的逻辑关系必须反映出作者的行文思路。

注意议论文中的“但”“但是”等转折连词的作用,俗语有“‘但’字后面有文章”的说法,它的后面有突出、强调的作用,标明了文段或文章的中心,使文章的论点更醒目、更突出。

注意要善于运用“固然”“诚然”等词语,一个短短的800字左右的议论文,有时很难全面地表述清楚,为了使论证更加全面,更加有针对性,同学们要善于使用这样词语开头的语句表达。以前的高考曾经考过“近墨者黑”,“近墨者未必黑”的辩论段,这样的文章就极容易失之片面。写作时,选其中的任一题目都要注意“补全”。比如,若选写“近墨者未必黑”,主体论述这一观点以后,在收尾的时候,就应该以这样的结尾段收束:诚然,我们主张近墨者未必黑,但也并不否认近墨者黑的观点,我们只是说一个人如果具备了自我控制能力,我们就有“近墨不黑”的条件。

四、议论文写作更需要哲理的思考。

高中阶段是一个人思想渐趋成熟的阶段,人生观、世界观渐渐走向成熟,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也在不断走向成熟。正如此,高考才十分注重对考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在1998年以前,高考作文始终围绕着哲理的深层次思考来命题,像《树木·森林·气候》就明显涉及了普遍联系的观点,《“近墨者黑”或“近墨者未必黑”》考查了内因与外因的关系,《玫瑰园》考了全面性的观点,等等。

高中生不爱学政治,是很常见的现象,这很不合适。政治课上有许多哲理及原理会为我们写作所用,它会起到丰富文章内容,深化文章思想的作用,同学们应该善于用一些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分析现实中的一些问题。

六、辩论主义原则内涵

相对主义和诡辩论是不同的概念,但都是夸大绝对运动而否定相对静止。夸大绝对运动和否认相对静止是对运动的两种极端的理解。 

(1)相对主义:割裂相对与绝对的辩证关系,否认事物本身及人们对事物认识的稳定性和认识内容的客观性的思维方式。其特征是片面强调现实的变动性和不稳定性;夸大认识的主观形式,否认客观真理;只看到事物和认识中矛盾双方的转化和相互过渡,否认它们的区别和对立,抹杀它们之间的界限。 

(2)诡辩论:指运用不正确的论据进行随意的主观推断的一种哲学思维方法,是主观主义、形而上学、相对主义的表现之一。中国古代的惠施、公孙龙和古希腊的克拉底鲁都是诡辩论的著名代表。

七、辩论主义的概念

所谓诡辩就是有意地把真理说成是错误,把错误说成是真理地狡辩。用一句简单明了的话来说,就是有意地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玩弄诡辩术的人,从表面上来看,似乎能言善辩,道理很多。他们在写文章或讲话的时候往往滔滔不绝,振振有词。他们每论证一个问题,也总是可以拿出许多“根据”和“理由”来。但是,这些根据和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他们只不过是主观主义地玩弄一些概念,搞些虚假或片面论据,做些歪曲地论证,目的是为自己荒谬的理论和行为做辩护。

在西方哲学史上,黑格尔可以说是第一个对诡辩论做系统批判的哲学家。他曾经指出:“诡辩这个词通常意味着以任意的方式,凭借虚假的根据,或者将一个真的道理否定了,弄得动摇了;或者将一个虚假得道理弄得非常动听,好像真的一样。”黑格尔的着段话,揭露了诡辩论有意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特点。

诡辩论本身是一种方法论。更确切地说,诡辩论是一种论证方法,它的根本特点是一种歪曲的论证。诡辩既不同于一般的武断,也不同于谣言。武断,是根本没有理由,人们一看就看得出它是强词夺理;谣言,它纯粹是无中生有,人们一听就能听出它是居心险恶。但诡辩在论证其道理时,总是要拿出一大堆得“根据”,所以,在表面上,它很能迷惑一部分人。

诡辩同一般的谬误有什么区别呢?最大的区别在于:谬误是无意的,而诡辩是有意的。在世界上谁会有意地要把真理说成谬误,而把谬误说成真理?这就是那些手上没有真理的人。我国有句古老的俗语,叫做“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手里没有真理的人,他们的周围也就没有群众,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得施展种种诡辩手法,玩弄歪曲真理与掩盖真理得种种骗人的把戏,为某种言行强行辩解。

诡辩论的哲学根源是相对主义,相对主义是一种反辩证法的哲学学说。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相对之中包含着绝对,绝对存在于(寓于)相对之中。因此,相对与绝对是辨证统一的。如果离开绝对讲相对,夸大相对性,就会陷入相对主义。诡辩论者往往认为,认识对象的存在是相对的,没有质的稳定性,因此也是没有质的区别的。诡辩论者还片面地夸大主观认识能力地相对性,从而否认了认识地真实性和可能性“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这就是他们地认识论。

诡辩论者为达到诡辩地目的,所采取地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果说真理只有一个的话,那么歪曲真理的形式却可以有几十种、几百种,甚至几千种。列宁说:“哲学唯心主义的变种可能有一千种色调,并且随时可以创造出一千零一种色调来。”可以这样说,每一种错误命题的提出,都是用了某一种诡辩手法的。我们要真正制服诡辩论,必须从分析他们的诡辩手法入手。

八、辩论主义和辩论原则一样吗

辩论主义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公认的原则。利用当事人的趋利避害和追求胜诉的心理,促使当事人竭尽全力地主张、收集和提出诉讼资料,并通过当事人彼此之间的激烈辩论与反驳,使裁判上重要的事实明确、具体地呈现出来,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案件真相的发现。